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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搬家”侵占财物

作者:叶志敏 袁文瑛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11-14   浏览次数:104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但有人偏偏不以为然,近日,高要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被告人侵占公司财物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黄某夫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蚂蚁搬家”侵占公司财物

    被告人陆某、黄某于2013年2月到高要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作,黄某担任公司的仓库记帐员,而陆某则为公司车间保养工。

    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陆某密谋,利用被告人黄某担任公司五金仓记账员的职务便利,陆某把仓库内出了单,但没人拿走或多出来的铜片、透明胶等物品偷运回家,或由黄某把仓库的废旧物品拿给陆某,陆某再填写领取物品申请单,经审批手续从仓库“领”到新工具,再把车间多出来的电钻、LED灯、电动打磨机、扳手等物品,用摩托车运回出租屋。

    当夫妻俩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时,公司管理层实际上已发觉管理上的漏洞,当被告人黄某、陆某再一次作案时,便将两人人赃并获并报警处置。后公安人员在两被告人的出租屋内提取涉案财物LED灯、打磨机、电线、冲击电钻、扳手、办公用品等物品共34项。经高要市物价局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4468元。

 

庭审现场后悔不已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陆某夫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法官问及他们知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时,被告人黄某流着泪说:“我以为那些物品出了单,别人不要了,是多余的,我就想着可以拿回家用,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现在后悔死了。”被告人陆某也表示后悔不已。

    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陆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黄某、陆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归案后配合返还所侵占的物品,较好地挽回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强化公司管理,引导员工正确履职

    近年来,高要市法院受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涉案金额不断攀升。据办案法官分析,此类案件之所以多发,一方面,企业自身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是重要诱因。如部分企业缺乏财务监督机制,或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从业者道德及法律素质不高,如本案两被告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法官认为,为了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风险,企业应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其自觉树立遵纪守法、正确履职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