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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误汇错款 不当得利悉数还

作者:叶志敏 袁文瑛   信息来源:南方法治报   发布时间:2015-02-27   浏览次数:111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因其便利性以及技术的可靠性,赢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如因一时操作失误,将钱款转入陌生人的账户,可以让对方返还吗?

 

    A 粗心大意,钱没了

    2013年10月,肇庆高要市的陈某通过网银拟将一笔货款52000元转账至客户张某的账户,但由于操作时疏忽大意,账号输入错误且没有仔细审查就按“确认支付”键。操作完毕后,陈某才发现自己误将52000元货款转至第三人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的账户。发现自己转账错误后,陈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负责人告知陈某,如果是由于对方诈骗导致汇款错误,可以立即报警,警方将对此展开调查。但陈某是自己操作失误导致汇错款的,不在公安处理范围内,建议其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陈某又找到汇款银行,银行负责人表示,只有在配合公、检、法调查时,银行才能透露客户信息。但陈某的情况属于汇错款给陌生人,银行只能尽量协助其追回款项。

    后陈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提出了止付申请,银行根据陈某的申请冻结了胡某的账户存款5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其后,陈某尝试通过多种途径联系胡某均无果,导致该款项一直无法追回。冻结期限届满,银行告知陈某该款项已被取走。

   

    B 举证给力,钱还了

    无奈之下,陈某只好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7月,陈某向胡某住所地高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高要法院受理案件后,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胡某坚持辩称自己不认识陈某,并称其于2012年8月在鹤山市丢失了身份证,且已向高要市某派出所报警挂失,陈某所讲的银行卡不是其开的,其没有拿过陈某的钱,自然也没有返还的义务。

    陈某向法庭提供了网银交易查询明细、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明其通过网银向胡某的账户转账52000元的事实。而胡某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依法审理后,对陈某将52000元款项错汇入胡某名下账户的事实予以认定。陈某与胡某互不相识,也没有经济往来,胡某取得该款项没有合理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胡某应将该款项返还给陈某。

    对于胡某认为款项所汇入的账户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开立、其本人并没有取得所汇入款项的辩解,经法院释明并给予胡某合理限期内到相关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合理限期过后胡某仍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辩解,因此对胡某的辩解不予采纳。考虑到陈某对纠纷的发生负有一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对其要求胡某支付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高要法院依法判令胡某返还不当得利52000元给陈某,同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银转账因其便捷性成为时下较为流行的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在转账汇款时应务必仔细核对各类凭单,看清账号和姓名再进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钱财损失。给陌生人汇款时,还应警惕是否存在诈骗的可能性。

    当然,如果出现上述案例中存在的情形也不必过于紧张,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受损一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在起诉时提交法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