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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醉酒驾驶 害人害己悔恨终生

作者:梁月婷 吴惠娟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6   浏览次数:119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曾某饮酒后驾驶其摩托车在G321线由梧州往肇庆方向路段行驶时与横过公路由邱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双方司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依法认定,曾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醉酒后往往会出现触觉能力下降,精神亢奋、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视觉模糊、身体疲倦等等不良反应,若此时驾驶机动车,产生的后果是不可预估的。所以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着巨大的威胁。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虽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因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就表明已经犯罪,将终生被贴上受过刑事处罚的标签,也即留有案底。所以,请勿因心存侥幸而悔恨终生,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