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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谈生意为名“借”车,没想到一“借”不回头……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102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如果你的生意伙伴找你借车,你借还是不借?不借怕坏了一单生意。有好几个人借出了,却发现“生意伙伴”原来是骗子……


案件回顾

2015年8月2日,陈某去端州区睦岗镇某装修工程部,佯装要和老板梁某洽谈房屋装修生意,期间借口要去帮同学办孩子户口向梁某“借”摩托车。梁某见陈某是上门来谈生意,没多想就借了出去,没想到,摩托车被“借”走20分钟后,梁某一直联系不上陈某,才发觉上当受骗。


2015年10月10日,陈某路过端州区睦岗镇一间木厂时看见厂内停放有几台摩托车,又起贪念,到木厂内假借与老板朱某“洽谈”购买木方,之后以要到银行取钱为借口问朱某“借”摩托车开走。待朱某发现不对劲时,快步追上抓住摩托车车尾,陈某迅速加大油门将摩托车开走逃离。


直到2016年9月27日,朱某经过端州区睦岗福兴街时,认出了“谈生意”的骗子陈某,于是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嫌疑人陈某抓获。


经调查发现,陈某已经把骗来的摩托车先后以1500元和1000元变卖给债主抵债,其中一台摩托车内有1000元现金,也被陈某用去赌博赌光了。


法院判决

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所得应予退赔。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财产利益不受侵犯,根据陈某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遂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朱某损失4200元、梁某损失34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肇法君提醒

对陌生人借贵重财物,一定要谨慎,不能贪图做生意而放松警惕。贸然出借财物给陌生人,除了可能讨不回来,还有可能导致借出的车、卡等物品被用到非法行为中,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