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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出台涉民企财产保全十条意见

作者:曾洁赟 杨军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73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广东再出新举措。记者今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正式印发《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严格审查,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该《意见》针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等四种情形,并从“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 “强化申请人财产举证责任” “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支持合理置换” “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经营影响” “按法定期限实施保全” “依法保障救济权利”等十个方面,对涉民企财产保全工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财产保全功能目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充分保障民营企业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裁定保全后,应及时依法运用网上保全、网上委托等各种合法方式进行财产保全。《意见》中特别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财产保全应当范围适当,价值相当,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应优先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被保全人依法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应依法支持合理的财产置换申请。同时提出,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充分研究论证,谨慎采取保全措施。


  《意见》要求,法院要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期限,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及时、全面向双方当事人履行告知释明义务。


  近两年来,广东法院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高效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先后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十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条”,细化了20项具体措施,为广东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数据表明,民营企业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今年上半年,广东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万亿元,达到50501.17亿元,按可比价格增长6.5%,其中民营工业增长7.5%。



附意见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

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把握财产保全功能目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既要保护民营企业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要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证据和担保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裁定驳回保全申请,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


  三、强化申请人财产举证责任。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同时提供估算的财产价值及依据。申请人不能提供保全财产明确信息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


  四、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裁定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保全财产,并及时移送执行。实施保全时,应当依法运用各种合法方式,特别是网上保全、网上委托等信息化办案手段,依法及时进行。


  五、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财产保全应当范围适当,价值相当,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充分研究论证,谨慎采取保全措施。


  六、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经营影响。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优先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必需的财产,在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一般不予保全,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七、支持合理置换保全财产。被保全人为盘活资产、缓解生产经营困难,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应当按照平等保护、等值置换、有利生产、保障执行的原则,依法支持合理的财产置换申请,充分发挥财产效益。


  八、按法定期限实施财产保全。依法明确、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期限。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应当依法审查、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出现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情形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保全。


  九、全面履行告知释明义务。受理和审查保全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充分释明错误保全或者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完成保全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保全结果,以及不及时申请续行保全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保全裁定及保全行为不服的,告知当事人依法提出异议、复议和相关诉讼。


  十、依法保障救济权利。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提出的异议、复议和相关诉讼。经审查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发现保全错误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纠正。因申请保全错误或者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由被保全人依法提起诉讼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