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恪守“忠字诀”,建功新时代

作者:高雅静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9-16   浏览次数:58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今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要加快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实现新发展,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法院队伍。


新时代带来新机遇,同时也带来新要求。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必须是一支忠诚的队伍,作为法院人,必须恪守“忠字诀”,方能在新时代潮头上傲然挺立、不负所望、建功立业。


锻造忠诚之剑


对党忠诚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德的基石,是每名法院干警的首要品质。对党忠诚,就要在学与用的实践中勤于磨剑。始终把讲党性、恪守党性原则摆在首要位置,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对党忠诚,就要在是与非的较量中敢于亮剑。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度,做到旗帜鲜明不含糊、明辨是非讲真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坚守正确的政治立场,对各种错误的言行与思潮,对各种心怀叵测的“低级红”“高级黑”,要划清基本界限,敢于仗剑直言,理直气壮地予以抵制。


对党忠诚,就要在正与邪的斗争中勇于拔剑。牢记维护公平正义是所有法院人的天职和使命,不忘初心,不畏强权,不受利诱,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主观臆断、不歧视、不偏私,敢于和一切邪恶的势力作斗争,用披荆斩棘的勇气和劈波斩浪的气魄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


常怀忠赤之心


作为法院人,要怀揣着为人民服务的赤子之心,流淌着为司法奉献的一腔热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作为法院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审判工作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要坚持以群众满意度为标杆。广泛深入群众,积极主动回应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把群众的急迫需求化作行动风向标,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


要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新时期的法院工作,既要注重抓好案件质量,又要注重提高办案效率;既要依法依规裁量判决,又要符合群众的朴素认知;既要提供专业快捷的诉讼服务,又要搭建多元化解纠纷平台,不断丰富和完善司法供给。


坚守忠职之志


“食君之禄,忠君之事。”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民谋利、服务于民的,我们就必须要忠于职守、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以务实的作风为群众干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立志做大事,而非做大官,无论在哪个岗位、做哪项工作,都必须全程投入,脚踏实地,以“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情怀对待这一份事业,用自身的艰苦奋斗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要自觉提升综合素质。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前瞻意识和“不学则退”的危机观念,利用一切机会加强业务学习、更新专业知识,注重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经验,加强业务调研,在勤学中升华业务能力,在苦练中提高审判绩效。


要主动扛起肩上的责任。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手握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人要深知肩上重任,勇于承担、敢于承担、乐于承担肩上的责任,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正确运用法律,公平正义地办案,让审理的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考验。


争当忠廉之士


“水不流则腐,官不廉则败”。清正廉洁是做人为官的底线。与其他职业相比,法院人肩负的责任更重、掌握的权力更大、面对的诱惑更多,为此必须做到“廉”字当头。


要守住底线不越界。要始终铭记牢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原则,始终将廉洁奉公的铁律刻在心头,挺在前头。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的危机感,敬畏党纪国法,自觉抵御“糖衣炮弹”,干净做事、清白做人。


要手握戒尺不放松。要心怀敬畏,时刻以纪律戒尺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在是与非、对与错、利与义的分叉路上做出正确抉择,在纪律规矩约束下作决策、干事情,练就一身清正廉洁的金刚不败之身。


要慎重交友不含糊。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许多干部走上犯罪道路,就是从结交“不良之友”开始,从“小恩小惠”开始,慢慢放松了警惕,一步一步走向深渊。作为法院人,要严格约束自己,自觉净化“朋友圈”,坚决抵制身边人的笼络说情,时刻警惕被“围猎”,对那些牟取私利、投机取巧的人,务必要提高警惕,拒之门外。要保持一个平常的心态对待工作和生活,对内心贪欲的蠢蠢欲动要高度警惕。


作者:高雅静

单位: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