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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 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孙 航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0-08-19   浏览次数:116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四版),于今日正式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就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提出了10条举措,重点体现为三方面内容。

 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配套司法保障意见。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和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意见》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意见》还提出,证监会、交易所制定的创业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时参照适用。

二是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处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在民商事审判方面,《意见》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就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司法改革举措。《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立足于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程序安排。《意见》还强调持续深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等方式,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进一步推动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落地生根,努力推进证券民事诉讼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证券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和机构建设,切实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