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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作者:王丽丽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21-03-25   浏览次数:2341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赔偿办二级高级法官苏戈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2010年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现了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实施以来,因缺乏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王振宇介绍,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落实当赔则赔、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遵循依法赔偿、规范裁量、合理衡平等基本原则制定了这一《解释》。

《解释》共十四个条文,主要分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申请与受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与支付;以及其他条款。

一是《解释》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同时,指引公民按照诉讼经济的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即其在申请人身权赔偿的同时,应一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应一并申请不同责任方式,力求国家赔偿案件得到一次性解决。

二是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依法应当赔偿的,一般可同时认定致人精神损害;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等情形,可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解释》同时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有违公序良俗的,可不认定存在精神损害,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可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司法裁判行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和导向作用。

三是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规则。《解释》参考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不再拆分;明确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同时明确了这两种责任方式的承担范围,具体方式的协商以及决定等内容。

四是确定分档损害后果、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抚慰金标准的对应规则。《解释》首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情形,同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同时明确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若干考量因素,既便于保障司法适用的统一,也兼顾了个案的差异与公平。根据《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