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肇庆市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 诚信管理及退出机制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次数:116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严格落实肇庆市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

诚信管理及退出机制的通知

肇庆辖区各司法委托中介机构:

近期,本辖区范围内的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存在不按规定参加摇珠,出现迟到、无故缺席、不及时回复当事人异议等不诚信现象,严重影响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秩序。根据《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肇庆市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及退出机制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本院已对严重违反规定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扣分35分并暂停委托一年半的处罚。本院仍将严格按照《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肇庆市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及退出机制实施意见》执行,委托中介机构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司法委托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1.肇庆市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及退出机制实施意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给予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暂停委托一年半处理情况通报;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7日

 

肇庆市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

及退出机制实施意见

(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行为秩序,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市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凡在肇庆市辖区内开展司法委托中介业务的所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受本实施意见管理监督。

第二条  肇庆市辖区内各法院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在接受司法委托事务时不能有消极推诿、无故超期、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分、警告、暂停委托、直至除名退出处理。

第四条 扣分”分别设5、10、20、30、40分五个档次。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20分,以“警告”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30分,以“暂停委托”处理;一次性扣分或累计扣分达40分,以“除名”处理。累计扣分以自然年度为限。

“暂停委托”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在此期间内不得从事新受理的司法委托事务;被处理前受理的委托事项可继续办理,并视其诚信表现从重或从轻调整处理方式。

“除名”退出处理是指肇庆市法院系统不再委托被处理的中介机构办理司法委托业务。

第五条  接受司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执行,及时完成司法委托事项。

中介机构需要委托法院补充委托材料等事项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交补充意见。

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提交延时申请说明理由并经核实,否则视为无故超期行为。

第六条 不诚信行为事由及处理标准参见本意见附件《肇庆市司法委托中介机构不诚信事由及处理标准》,由各法院办理委托业务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按以上处理标准评价管理委托中介机构,填报相关评价材料。

第七条  在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如有投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意见的,由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证据表格资料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将按年度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法院外网统一对外公布。

第八条  本院及各基层法院如发现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有不诚信行为的,或有投诉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如认为投诉不属实的,应在作出调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人;如认为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应依照情节轻重按相关意见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基层法院作出“暂停委托”处理的须报上级法院核准;“除名退出”处理须层报省法院核准。

第九条   司法委托中介机构接到被投诉通知后,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投诉事项向法院作出书面解释,在规定期限内拒绝作出书面解释或已有证据证实的,可认定其存在不诚信行为,各法院可按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条  相关案件当事人、承办法官、中介机构对“警告”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可向核准处理的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议决定工作,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院及各基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就个案处理向被处理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本院及各基层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对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的处理情况结果可在人民法院对外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不尽事宜之处,本辖区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还应按照《广东省司法委托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