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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指引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08   浏览次数:64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立案时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三)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五)劳动合同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六)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其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对上述第(五)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如当事人请求的单项数额均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如当事人变更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仍在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的;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

(七)涉及知识产权、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为广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易民商事案件。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商事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申请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还可以口头方式申请法院询问证人。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不得上诉。

(六)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按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1.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小额诉讼受理范围的;或者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的;

2.当事人申请追加或者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被告提出反诉的;

4.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勘验、评估的;

5.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确有必要且案件不能在一个月内审结的;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7.小额诉讼案件本身情况特殊,一个月内审结困难,实行二审终审更有利于案结事了的。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一)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放弃或者缩短答辩期限。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安排当天开庭,协商内容应当记入笔录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法院可指定答辩期限,但不得超过7日。

(四)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可于开庭审理前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向原告告知答辩意见,也可在开庭审理时向原告送达答辩状。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一)简易判决不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理由和法院裁判理由,但是这些内容将充分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事人若对裁判理由不清楚,可以向法院要求复印开庭笔录。

(二)完整的庭审记录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非常重要,当事人应当关注庭审笔录完整记录自己的主张和法官裁判的理由,发现没有及时记录的,应当提示法院及时记录。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上诉,若有疑问可申请法官答疑,答疑内容将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