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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毒品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

作者:全小晴 任玲霞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次数:555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连续四年呈下降趋势,2015年至2018年分别为28100件、20698件、17062件、13134件,年均降幅达22.39%,今年前五个月案件数降幅近20%,占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比例由2015年的21.73%下降到2018年的10.90%。

  广东各级法院严格履行审判职责,重拳出击惩治毒品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情严重地区毒品犯罪;不断加大对涉案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的打击力度。2016至2018年,共判处毒品罪犯5.1万余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的4596人。其中,汕尾“博社村”系列制贩毒品案主犯蔡东家于今年1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依法加大财产刑的运用力度,铲除毒品滋长土壤。“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处罚,不仅要在主刑上罚得其‘肉痛’,还要在财产刑上罚得其‘心痛’,釜底抽薪,从经济上打击其再犯罪的能力。”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获悉,在利如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贩卖、运输冰毒989.78克、海洛因159.82克,法院判处主犯无期徒刑同时,依法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冻结财物近百万元。

  据了解,广东法院注重一手抓案件审理,一手抓源头治理。近三年,广东高院发出各类司法建议20余篇,内容涵盖提升毒品犯罪案件质量、筑牢禁毒防控体系、促进树立证据裁判意识等多个方面。针对新类型毒品犯罪,广东高院先后出台了打击“氯代麻黄碱”等有关工作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和审判流程。

  广东高院今天还发布了“全民禁毒工程”十大典型案例,“团伙贩卖、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犯罪”“利用互联网及物流寄递贩卖毒品”“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均被依法予以严惩。


“全民禁毒工程”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潘粤锋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贩卖、制造毒品氯胺酮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潘粤锋租赁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芦洲镇的一个果园用于制造毒品氯胺酮,并纠集他人多次在该制毒工场为被告人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制造氯胺酮,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将制造的部分氯胺酮予以贩卖。2013年10月,潘粤锋伙同他人加工制得氯胺酮80千克;同年12月,潘粤锋伙同他人加工制得氯胺酮160千克;2014年3月,潘国辉、潘国光纠集他人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后转运至潘粤锋的制毒工场,由潘粤锋伙同他人制得氯胺酮约540千克;2014年4月,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后转运至潘粤锋的制毒工场,由潘粤锋伙同他人制得氯胺酮约600千克;2014年5月,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共同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后转运至潘粤锋的制毒工场,由潘粤锋伙同他人制得氯胺酮约270千克。破案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制毒工场缴获制毒工具、原料及毒品氯胺酮一批,其中液体状毒品共净重35.4千克、固液混合状毒品共净重797.7千克、粉末状毒品共净重37.5千克、晶体状毒品共净重72.24077千克,上述毒品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潘粤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在贩卖、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潘国辉、潘国光提起犯意,潘国辉纠集潘云威等人出资参与,潘国光对外购买制毒原料,在委托潘粤锋制成毒品氯胺酮后,三人将分得的毒品对外贩卖,均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潘粤锋建立制毒点,纠集多人参与制造毒品,指挥他人制得大量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潘国辉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且潘国光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潘云威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潘粤锋判处并核准死刑,对其余同案人依法判处死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此案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9年4月11日,罪犯潘国辉、潘国光、潘云威、潘粤锋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各级禁毒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我省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打击制毒、大宗贩毒等源头性毒品犯罪、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情严重地区毒品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源头性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坚决判处死刑,充分发挥刑罚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


案例2.黄仕雄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大宗贩卖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中下旬,被告人黄仕雄给广东省揭阳市的毒品上家打电话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贩卖。同年5月25日晚,黄仕雄驾驶小汽车与女友莫某某一同到揭阳市,向毒品上家购买了11千克甲基苯丙胺。次日,黄仕雄打电话联系从事非法营运的宋某某开车到揭阳市,并安排莫某某乘坐宋某某的轿车,自己驾车跟随其后返回东莞市。后黄仕雄将上述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其在东莞市厚街镇的居住处。2014年5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厚街镇抓获被告人黄仕雄,在黄仕雄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21克。同日晚,公安人员在黄仕雄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091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8.5克和自制仿六四式手枪1支、自制枪弹30发、制式12号猎枪弹3发等物。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仕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仕雄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依法数罪并罚。黄仕雄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黄仕雄判处并核准死刑。

  此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8年6月22日,罪犯黄仕雄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制贩毒犯罪中涉案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及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本案是一起大宗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黄仕雄从异地购买大量毒品后返回居住地用于贩卖,公安人员在黄仕雄居住处缴获大量毒品及自制手枪、弹药,同时黄仕雄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3.陈荣武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及物流寄递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初,被告人陈荣武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向李某某购买了4公斤甲基苯丙胺,拿到其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的住处存放,随后通过互联网与购买毒品的人员商谈毒品交易事宜。陈荣武多次将甲基苯丙胺藏匿在小音箱内,再利用快递途径寄给购买毒品的人员,并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异地存款等方式收取毒资。2015年11月3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陈荣武的住处将其抓获,并缴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共3831.83克,以及用于藏匿毒品的小音箱、快递单、电子秤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荣武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荣武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陈荣武判处并核准死刑。

  此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9年1月11日,罪犯陈荣武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 典型意义

  “互联网+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主要方式。本案被告人陈荣武通过微信、QQ等互联网聊天平台联络不特定毒品买家,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异地存款收取毒资,通过快递邮寄毒品给买家,是一起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及现代物流从事贩毒活动的典型案例。陈荣武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4. 许毅斯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开设“嗨场”,掩饰毒品犯罪,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份,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三人商定由李达胜出资投建、罗神球提供场地、许毅斯购买音响等设备,在英德市英城长岭村委会军田组建设一个专供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的音乐场所。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等人在该吸毒场所内先后开设十余个场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并收取场地费牟利。2017年12月中旬到2018年1月,许毅斯、罗神球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等人专门建造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时间长,参与吸毒人员众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毅斯、罗神球、李达胜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许毅斯、罗神球违反国家对毒品禁止性规定,自身吸毒的同时,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其中许毅斯伙同他人贩卖毒品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不足100克、氯胺酮100克,数量较大。罗神球向多人多次贩卖氯胺酮不足100克,属情节严重。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被告人许毅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罗神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达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聚众吸毒是当前毒品滥用方面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本案被告人许毅斯、罗神球等人自身是吸毒人员,专门开设场所,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多人吸毒,期间为使利润更大化,从满足吸毒人员的需求出发,提供各种毒品,互相组合贩卖毒品,形成多层次的贩卖毒品网络。本案是一起利用娱乐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和提供贩卖毒品以牟取非法利益的案例。许毅斯等人为容留他人吸毒赚取利润而开设专门场所,安排人员为吸毒者提供服务,容留行为持续时间长,同时进行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5.朱辉城贩卖毒品案

——零包贩卖毒品,数量大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朱辉城向他人购买70多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春节前后,朱辉城先后3次在惠来县惠城镇新美园休闲中心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付某某,毒品计重3克;同年3月至4月28日期间,朱辉城先后6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方某,共计5.5克。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朱辉城先后2次在惠城镇海关附近路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一名叫“省”的男子,计重2克。2018年4月28日,公安人员在惠城镇某出租屋内抓获朱辉城,在朱辉城身上、房内以及摩托车车厢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1克以及透明封口袋1包、电子秤1部等物品。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辉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朱辉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本案事实,对朱辉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四) 典型意义

  零包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中占有较高比重。本案中,被告人朱辉城购买70多克甲基苯丙胺后,以零包贩卖方式多次贩卖给他人,在被抓获的同时另从其身上、房内及摩托车车厢中查处待售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1克等物品。人民法院加大对零包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切断毒品通过流通环节进入吸毒人员手中的最后一根链条。


案例6.苏杰贩卖毒品案

——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苏杰为非法获利,将其事先通过互联网从他处非法购进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又称“联邦止咳露”,每瓶120毫升,每10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1克)等含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磷酸可待因复方制剂贩卖给吸毒人员苏某等多人服食,累计五次贩卖毒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3瓶(含磷酸可待因共计1.56克)。经理化检验:送检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经检验含磷酸可待因成份,含量符合标示含量标准规定。

  (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杰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判决已于2019年5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贩卖的“联邦止咳露”是一种含可待因的复方制剂,既有药用功能,也可能被滥用为毒品,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被告人贩卖含可待因的复方制剂给吸毒人员吸食,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样应依法定罪处罚。目前社会大众尤其青少年对滥用“联邦止咳露”等精神药品的危害性及贩卖此类物品可能构成犯罪尚未形成广泛的认识,需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案例7. 李晓文等贩卖毒品案

——贩卖新型毒品“蓝精灵”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晓文、刘敏多次在广州市南沙区、番禺区及韶关市始兴县等地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片剂(俗称“蓝精灵”,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中,李晓文五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140粒;刘敏四次向他人贩卖“蓝精灵”1040粒。经鉴定,涉案毒品“蓝精灵”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文、刘敏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氟硝西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李晓文、刘敏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判处李晓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刘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蓝精灵”是一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是氟硝西泮,氟硝西泮药剂已被列为国家规定管制类精神药品。“蓝精灵”溶于水后有的呈淡蓝色,有的就是无色无味,不易被人发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本案警醒大家,出入KTV、酒吧等场所要提高警惕性,不要随便饮用陌生人给的饮品,更不要为了追求刺激而尝试毒品,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案例8. 郭志强贩卖毒品案

——涉案毒品数量虽少,仍应受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日14时许,吸毒人员陈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郭志强联系,约定在肇庆市端州区城东二区4幢附近,向被告人郭志强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后郭志强和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一包疑似海洛因的物品(净重0.7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志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郭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可从轻处罚,但其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郭志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郭志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虽只有0.74克,仍应受刑事处罚,且郭志强是累犯及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郭志强夫妻二人以贩养吸,多次因吸贩毒品成瘾入狱,家庭支离破碎,女儿自小缺失父母关爱。毒品不仅危害个人,还危害家庭甚至下一代, 本案警醒大家,珍爱生命,珍惜生活,远离毒品。


案例9. 於某贩卖毒品案

——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并进行复学帮教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2日,群众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於某求购5克四氢大麻酚(大麻)并支付毒资。於某将陈某某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毒资转给微信名为CalvinKuit 上家,CalvinKuit通过快递发货给陈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收到上述快递。破案后,经鉴定及称量,於某贩卖给陈某某的大麻成分检出四氢大麻酚,净重4.82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贩卖四氢大麻酚4.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於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於某系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亦可达到惩戒之目的,决定对於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判处於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三)典型意义

  於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大麻被抓获时,正值高三临近高考的阶段,司法机关综合考虑於某的考试、监护等情况,依法办理了取保候审,并联系学校对於某的犯罪调查情况进行保密,尽量降低对其高考的影响。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学习情况、家庭监护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处罚,判处缓刑,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禁毒综合治理既应严惩毒品犯罪,也应积极推动犯罪预防、司法帮教、社区矫治等工作,使毒品案件中的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和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


案例10. 利如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财产刑的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利如明、邓文锋驾车从河源市出发去揭阳市向唐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毒品,当日20时许,两被告人携带所购买的989.78克甲基苯丙胺和69.82克海洛因驾车返回河源市行驶到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车上毒品被当场缴获。2018年3月23日当天,利如明还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梅花驾车去东莞市石碣镇找毒品上家“一少”(在逃)购买约90克海洛因。黄梅花按利如明的指示去石碣镇从“一少”处购得约90克海洛因后驾车携带海洛因返回河源。次日,黄梅花所购买的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利如明、邓文锋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黄梅花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利如明、邓文锋系主犯,黄梅花在利如明的指使下帮助利如明将毒品从外地运回河源,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利如明、黄梅花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利如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邓文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梅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贯彻国家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和执行力度,形成主刑与附加刑双重打击合力。本案扣押、冻结的财物比较多,现金、银行存款和涉案车辆的总财物价值多达近百万元,本案主犯利如明的多个银行账户中存款有几十万元,在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财产刑。对从犯黄梅花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不能让赃款毒资返还毒品犯罪分子的腰包。另外本案扣押的两辆车辆依法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两辆车的总价值在40万元以上。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处罚,不仅要在主刑上罚得其“肉痛”,还要在财产刑上罚得其“心痛”,釜底抽薪,从经济上打击其再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