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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支付工程款

作者:吁 青 冼 颖 张子君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1-08-30   浏览次数:59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图①:法官与原、被告代理人一同到施工厂房勘察。 

图②:法官在办公室内看到了被告公司留下的办公用品,发现了张经理的名片。 

图③:签署协议后,被告当场支付工程余款,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近日,当事人李某来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撤回一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并对法官深入工厂勘察为自己追回工程余款表示感谢。

 2020年10月,李某与肇庆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约定李某负责某厂区零星装饰工程施工,工程款为27.8万元。完工后只收到10万元的李某,多次催收余款未果,诉至法院。 案件承办法官郑君审查后发现,合同落款处仅有公司总经理张某签名,并无公司印章。

张某表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授权其签署合同,陈某则称没有委托。 郑君决定前往工程施工地现场勘察。厂区悬挂有公司招牌,生产车间、办公室、厨房、宿舍等装修项目均按合同约定装修完工。张某个人名片载有某公司总经理职务,10万元工程款结算表上有张某签字。在种种证据面前,该公司终于承认了其与李某的工程合同关系。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支付工程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