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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擅自离开医院发生意外人身事故,医院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夏睿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22   浏览次数:2147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问题提示】

患者和医院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后,住院病人擅自离开医院发生意外人身事故后,医院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

本案原告方母亲张某因病住院,在家属和医院方面都不知晓的情况下深夜私自外出,后被发现已溺水身亡。病人家属以医院监管疏忽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后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病人家属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

20093月,张某因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医生诊断其病情为脑梗塞后遗症,需要入院治疗。家人在医院陪伴张某至当晚10时左右回家,26日早上原告探望时发现张某不知去向,问医院值班护士并要求其帮忙寻找,护士却称不知道和表示没空去找。家人寻找不到张某遂报警。当天9时,张某的尸体在被告附近的绥江河中被发现。经公安部门鉴定,张某为溺水死亡。原告以病人在被告处住院,却在院外溺水死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起诉被告。一、管理不完善,医院对病人离开医院及去向不知情,护士有失职之嫌。二、被告不让原告复印张某的住院病历、住院记录和巡视病房记录,且没有将此事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搪,甚至置之不理,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

被告辩称:一、张某是溺水死亡,是自身行为所致。首先,其死亡非医院医疗行为所致;其次,张某必须借助辅助工具才能从防洪大堤上面下到坝基的,张某到那里是其主观原因所致。同时,张某的尸体体表没有损伤,与不慎落水的现象不同,这也说明其溺水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二、张某入院时神志清醒、对答切题、亦无既往精神病史,初诊为“脑梗塞后遗症”。但其是一个六十多岁的病人,家属没有留人陪护,未尽陪护责任,应承担张某溺水死亡的责任。三、被告是一家开放式、非盈利性质的公益医院,已严格按照医疗行为操作规范履行了义务,不存在任何医疗行为过错。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病到被告处就医,被告接受张某住院并为其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接受张某住院后,除要按照医疗规范尽心对病人治疗外,还应对病人在医院的起居生活作必要的照顾和管理。张某深夜离开病房,被告方的护士在26日凌晨140分已经知道,一个六十多岁患有脑梗塞后遗症的老人,其行动应存在诸多不便,深夜外出有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其离开病房前曾打过针、吃过药,也有可能因药物反应产生意外;但这并没有引起被告医护人员的必要注意,听张某相邻病房的人说其可能回家了,就想当然的认为其已经安全地回家,没有作进一步查找,最关键的是没有按张某家属在病历卡上留的联系电话联系病人家属,以确认其去向,以致让其家属错失了搜寻并防止张某发生意外的宝贵时间。因此,被告在管理服务上存在失误,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方面存在过错。而张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知道其离开医院必须征得医生同意,但其没有遵守住院病人的义务,擅自离开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方面存在较大过错。因此,被告应负次要责任。判决:(1)被告某医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赔偿金91014.3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某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后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医院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共计75000元。

【评析】

病人在住院期间外出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其中一种是患者擅自离开医院,一种是患者请假外出。然而,无论病人住院期间以何种方式外出,或多或少都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一旦不良后果发生,医院不免陷入问责的尴尬境地。

本案中,张某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医疗服务规定,在没有征得医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半夜离开病室,脱离医护人员的监护,自行外出至江边溺水死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故由被害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但本案被告存在两个方面的管理问题:一是病人入院当日,值班护士应该向病人宣读住院须知,其中应该包括住院期间不得擅自离院的规定,如有特殊情况一定要离院,必须经过医生的签字才可以,所以原告事前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二是医院值班护士在查房发现患者离院后,轻信邻床病人所作离院患者“可能已回家”的推测,并未及时与患者家属取得联系并组织查找,直到第二天早上患者家属发现病人不在时还以种种理由推搪甚至置之不理。医院与张某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产生了付随义务,医院有必要基于注意、保护的付随义务为张某提供安全、舒适的治疗环境。尤其在正常治疗时间内,医院更应尽到善意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张某的死亡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是在治疗阶段,由于院方在履行其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中存在一定过错,间接造成了损害的结果,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类型的增多,建议医院应加强平时对病人的管理和照顾义务,例如值班医护人员一旦发现病人“失踪”,应及时拨打其移动电话或家庭电话,确认其所处位置,告知擅自出走的风险,同时也应及时与患者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在必要时予以报警求助。医院还可以与患者签订一份协议书,让患者知道,患者在离院期间医疗服务合同是暂时中止的,在患者按约定期间返回医院向值班人员报告并签字时,医疗服务合同自动恢复履行;如患者未按约定返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终止,医院将视患者自动出院。另外作为善意管理人,医院必须将儿童、老人、特殊病人与普通患者在管理上加以区分,给予儿童、老年患者、特殊病人一种特殊的、格外的安全保障。例如,老年患者入院时必须留取其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如果患者病情不宜外出,应当告知患者及监护人或其近亲属外出可能出现的风险,医护人员必须对此类患者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如果老年患者坚持外出,必须保证离院期间有家属或监护人进行陪同等等。

    此案的发生提醒医院对安全管理这一附随义务不可忽视,否则,不仅会影响他人生命健康,还有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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