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农户把鱼塘永久转让他人,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作者:冼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次数:106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20年前,袁某把自家鱼塘转让给梁某并签订《鱼塘永久转让合同》。现袁某去世,其妻儿认为:从《鱼塘永久转让合同》的内容看,属于对鱼塘的“一次性卖断”,而农村集体土地的买卖行为是法律强制禁止的,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本案中的《鱼塘永久转让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法官解答: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上述《鱼塘永久转让合同》是买卖转让合同还是发包转包合同问题;二是如何认定《鱼塘永久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咨询人提供的《鱼塘永久转让合同》,其约定内容中明确“袁某将鱼塘及其现有的建筑物、生产使用的水泵、塘基的作物等永久性转让给梁某承包”。由此可见,上述合同已明确是袁某将鱼塘及其附带设施交由梁某承包,并未约定袁某将鱼塘的所有权转让或出卖给梁某,因此,《鱼塘永久转让合同》属于发包转包合同。

    另外,关于上述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由于合同属于发包转包合同,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畴的问题。因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和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由此可见,袁某与梁某所签订的《鱼塘永久转让合同》中,在承包期限上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本案中《鱼塘永久转让合同》属于部分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综上所述,袁某与梁某所签订的《鱼塘永久转让合同》在承包期限上“永久性转让”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但合同依旧有效,《鱼塘永久转让合同》属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