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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合适层级的法院审理合适的案件——数看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一周年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05   浏览次数:433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我的案件应该去哪里起诉”“对判决结果不服该怎么办”“怀疑案件有外部干预该如何处理”……针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开启了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之路。如今一年了,改革成果如何,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此次改革就是针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不清、案件自下而上过滤分层功能不足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峥说,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每一级法院都有其案件的受理范围和不同职能。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简单来说就是‘让合适层级的法院审理合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曾长期从事司法改革工作。


数据显示,试点以来,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在过去一年间共受理“下沉”民事案件9570件,仅占同期全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的0.15%,一审民事案件上诉率、二审改发率分别为8.73%、1.25%,较试点前同比分别下降0.2%、0.04%。


“天津市基层法院共受理‘下沉’民事一审案件908件,上诉率9.56%,二审改发率1.63%,‘放下去’不但没有加剧基层法院的‘人案矛盾’,审判质量也稳步提升。”天津市高院副院长程庆颐说。


“试点工作根据案件数量结构变化,同步跟进配套保障,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及物质保障向办案一线倾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加强案件质量监管,提升法官职业素养,用好信息技术,确保‘下沉’案件既审得了、又审得好。”刘峥说。


同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可能存在不当干预、疑难复杂新类型的一审案件被提到较高级别法院受理。过去一年中,试点法院共“提上去”435件案件。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刘楠说:“试点以来,全省法院提级管辖案件49件,绵阳中院提级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了新业态用工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案判决已转化为四川法院的参考性案例,真正做到了‘审理一案、指导一片’。”


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结构得以有效优化,更聚焦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试点以来,共审结民事、行政二审案件2712件,再审提审625件,有效解决了一批法律适用问题,发布司法解释25个,指导性案例20件,确保了司法政策制定和适用标准统一。


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试点一年来的成效表明,只有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才能实现四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只有推动人民法院审级设置与群众所需所盼精准匹配,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