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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扩建坟墓引起的纠纷是否属法院受理的范围?

作者:黄美群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02-27   浏览次数:106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问题提示】

因扩建坟墓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

【要点提示】

对于坟墓引起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坟墓归属、毁坏坟墓和坟墓用地等之争,其属于《殡葬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畴。如果是因坟墓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失纠纷,其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

李姓村民的祖坟位于某村的集体空闲地。20111月,李姓村民将原是土堆的祖坟进行了水泥砌建。马姓村民认为李姓村民砌建的坟墓扩大了范围,占用了村民道路,影响村民正常出入。201110月,马姓村民在李姓村民砌建的坟墓周围砌起约2的围墙,将坟墓完全包围。为此,李姓村民坟墓管理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姓村民立即拆除在李姓村民祖坟周围所砌的围墙,并恢复原状。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姓村民坟墓管理人起诉要求拆除围墙,该围墙修建在集体空闲地,该纠纷涉及土地使用权确认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对李姓村民坟墓管理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姓村民坟墓管理人不服一审裁定,以其起诉属于民事侵权纠纷,马姓村民砌围墙将坟墓围起是阻止起诉人的李姓村民到始祖墓进行管理和拜祭,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确认问题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纠纷是因兴建殡葬设施而引起的,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法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姓村民坟墓管理人要求马姓村民拆除在其祖坟周围所砌的围墙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对该案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姓村民砌围墙将坟墓围起侵害了陈姓村民对坟墓的管理与拜祭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马姓村民在李姓村民坟墓周围的集体空闲地上建砌围墙,纠纷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因兴建坟墓引起的纠纷,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从李姓村民坟墓管理人提起诉讼的理由分析,本案双方对坟墓的权属没有争议,争议之处是起诉人一方在修缮坟墓时将坟墓扩大了,马姓村民认为坟墓扩大影响自己的通行、生活和生产,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采取在坟墓周围建砌围墙把坟墓围起来的过激行为,从而引起纠纷,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兴建坟墓引起的纠纷。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涉及坟墓纠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坟墓归属、毁坏坟墓和坟墓用地等之争,其属于《殡葬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畴。但如果是因坟墓纠纷引发的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纠纷,其性质与一般的坟墓纠纷有一定的区别,其损害结果仅涉及小范围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对这些纠纷的处理不涉及坟墓的权属、用地等,坟墓纠纷的起因仅是认定这类纠纷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处理结果对坟墓权属、用地等没有影响,因而其是因坟墓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受理。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是马姓村民在坟墓周围建砌围墙侵犯了李姓村民对祖坟的管理与拜祭权,实际上却是因李姓村民扩建坟墓后,马姓村民要求李姓村民恢复坟墓原状未果引起的对抗行为,并非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其实际是一件坟墓纠纷,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