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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作者:彭汉文 胡志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1009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问题提示】

向他人购买商品林后,在未办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进行砍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要点提示】

    滥伐林木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2、虽然取得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案情】

     20109月,阿军(化名)以23800元的价钱购买了一片桉树林,并委托他人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01日,阿军在未办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该桉树林进行采伐。当日被公安局森林分局发现。经鉴定,被采伐的桉树林属于商品用材林,面积0.19公顷(即2.85亩),林木蓄积14.25立方米。检察机关指控阿军犯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军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阿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阿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后,阿军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评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我国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根据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是分离的,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可以不经过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然领取了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就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的“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包括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情节严重”是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对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以数量作为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在认定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时,除了符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或者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而任意采伐外,还需要最基本地满足“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是“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很显然,本案中被采伐的桉树林属于商品用材林,阿军虽然已经购买了该桉树林,但在未办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工人对该桉树林进行采伐,任意采伐的林木达14.25立方米,满足“数量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完成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已经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所以,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对阿军进行定罪量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