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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重新确认

作者:彭汉文 张岚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次数:1028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问题提示】

民间借贷的债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享有什么权利?

【要点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仍享有实体权利。双方当事人可就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通过调解协议等方式对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确认。

【案情】

    阿全、阿宝系表兄弟关系,阿全因自建房屋资金不足,于1998623日向阿宝借款2400元,约定月息3分,并亲笔书写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鉴于阿全一直经济条件不好,阿宝一直未向其追收欠款本息。最近因阿全经济转好,阿宝向阿全追收欠款,阿全拒不还款。2010年年底,阿宝向法院起诉阿全偿还借款及利息,但阿全坚持已过诉讼时效拒绝还款,因此阿宝选择撤诉,自行与阿全协商解决。因协商无果,阿宝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阿全归还借款本金2400元及利息12096元。

【审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宝称鉴于阿全无履行能力,一直未催其还款。被告阿全则答辩认为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不用向原告还款付息。

    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阿全欠阿宝借款2400元,在签收调解协议后当场给付本金,并在半年内还清利息2400元。

【评析】

    本案有两个关键焦点:一是本案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是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当事人就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达成还款协议出具调解书进行确认?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事权利的胜诉权。虽然此时诉讼权利还存在,但如果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那么法院只能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而无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本案中,阿全在1998623日向阿宝借款2400元,约定半年的还款期限,至2010年底第一次起诉时已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本案债权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虽然本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还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就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达成还款协议后,这个新的协议就是对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人民法院可以对还款协议以调解书的形式进行确认。

    调解作为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考虑到原被告是亲戚关系,原告已经是第二次起诉被告借款纠纷。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通过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