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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行为可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作者:黄东亮 彭汉文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90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

    2012年10月30日晚上,小李酒后驾驶轻型货车与被害人小夏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在避让过程中又与小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撞向附近的小卖部,造成小夏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梁受伤、小卖部财物受损及三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李为逃避其酒后驾驶行为而叫来其朋友小张冒认轻型货车的驾驶人。事发后第二天,小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小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小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这一解释,法律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本案中,被告人小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冒充驾驶人员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其酒后驾驶行为。但是,被告人小李没有立即逃离事故现场,是否就不能认定其“逃跑”?

    从《解释》看,所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一般意义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实践中大多也是这种情况。但是,从交管部门反映的情况看,有的肇事司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管部门处理时逃跑,类似的情形也有很多。如果仅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严惩,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因此,综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法律特征,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的任何“逃逸”行为,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小李虽没有立即逃离事故现场,而是等将伤者送往抢救后才离开现场,但被告人小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人冒充驾驶人员,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逸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