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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K粉渗进奶茶粉出售 法定量刑不以纯度折算

作者:任建新 陈绮霞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09   浏览次数:104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肇庆市端州区法院公布了一宗贩卖毒品案件,两被告人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氯胺酮(俗称K粉)混入10包奶茶粉出售,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邓某、黄某经事前商议后共同筹资贩卖毒品,由被告人黄某购买氯胺酮,再交给被告人邓某出卖。被告人邓某在肇庆市端州区某医院住院部三楼308房厕所内,两次将氯胺酮以每次1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20123月初,被告人邓某将未卖出的一包氯胺酮交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将该包氯胺酮和自己吸食剩下的甲基苯丙胺混入十包奶茶粉后又交给被告人邓某出售。同年315日,公安机关在肇庆市区某旅馆抓获黄某、邓某,并在邓某身上搜获奶茶粉10包。其中1包重9.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包重119.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购回毒品并提供给邓某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人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氯胺酮(俗称K粉)混入10包奶茶粉后出售,在毒品掺假的情形下,贩卖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这些规定表明,除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以外,其余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以不进行毒品含量鉴定,即据以定罪量刑的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而不需要考虑毒品的含量。可见,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持“严打”态度,法院认定两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为掺假后的数量符合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