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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强制戒毒人员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

作者:彭汉文 张岚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09-17   浏览次数:977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

    阿成和阿燕于2005年3月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生育一儿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10年3月,阿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许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由阿成直接携带抚养,由阿燕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诉讼期间,阿成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

【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由阿成直接携带抚养婚生儿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在阿成被强制戒毒期间由阿燕直接携带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三、婚生儿子自阿成被强制戒毒完的次日起由阿成直接携带抚养,由阿燕从阿成强制戒毒期满次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止。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一方被强制戒毒期间,因离婚而处理婚生子女抚养权时,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能随双方当事人意愿,由被强制戒毒一方直接携带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人民法院要坚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本案中,原、被告结婚生子及被告正在接受强制戒毒是事实,尽管双方婚生孩子从出生到案件审理时一直都是由男方父母携带抚养,女方一直外出打工,甚少关心孩子的成长,但是基于被告已是第二次被强制戒毒,至少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不适宜抚养孩子,也尽不到照顾孩子的责任。本案的女方在外打工,每月工资1600元,没有固定住所,女方父母在农村,不愿意为其照顾孩子,尽管如此,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比接连两次被强制戒毒的男方要好。但在女方提出无力抚养也不愿抚养孩子,而男方坚持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加上孩子自出生一直由男方父母照顾。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本案在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经过法官的引导与主持,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男方在强制戒毒期间由女方直接携带抚养婚生子女的约定。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被强制戒毒期间,因离婚而处理婚生孩子抚养权的时候,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不主张由正在被强制戒毒一方直接携带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