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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作者:彭汉文 黄秀芳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95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

    2011年10月,谢某向廖某借2000元,并约好每月支付300元的高额利息。谢某只支付了10、11月的利息后一直没有在支付利息。2012年4月,谢某被廖某伙同他人强行拉进一辆小汽车上,带至偏僻处非法拘禁及殴打,直至第二天在谢某家人向廖某交了5000元后才被释放。经法医鉴定,谢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为了索取其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廖某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并致他人轻伤,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廖某能在公安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评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索要本应归属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既有债权,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勒索他人财物,意图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受各自犯罪目的制约,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产生伤害或杀害被拘禁者的故意,而绑架罪的行为人一般会以加害人质相威胁从而迫使第三人为人质的安危担忧而交付赎金。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是只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益。

    第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与被拘禁者(或被拘禁者关系密切者)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该债务可能是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绑架罪中的行为人与人质或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四,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的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一般不关注人质的身体状况,暴力程度是随机而定的,在控制住人质之后往往以加害人质对第三人加以威胁,其绑架及勒索行为一般是秘密进行的。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因受自己的犯罪目的以及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制约,一般不会过分加害拘禁者,其所采用的暴力通常是有所节制的,其拘禁行为与索债行为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的,而且往往会告诉被索要财物者拘禁行为是谁所为。此外,行为人在威胁被索要财物者时一般不会以杀害或重伤被扣人员相要挟,只是以继续拘禁被扣人员相威胁。在被索要财物的对象范围上,绑架罪中限于针对第三人勒索,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既可以是对债务人本人索债,也可以是对关心债务人的第三人索还债务。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因而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在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若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部分数额不大,且以利息或者损失的名义索要的,表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索取债务,就应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索取远超过债务数额的财物,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债务成为次要目的,则应构成绑架罪。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廖某为了索取高利贷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犯罪目的是为了索取不法债务,索取的债务数额与不法债权数额相差不大,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拘禁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