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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缴装修押金再收房业主可拒绝

作者:麦彦彦   信息来源:肇庆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10-28   浏览次数:92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楼市案例分析】

    编者按:一边是调控政策的不断加码,一边是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在如今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有诚信的房地产企业弥足珍贵。纵观过去一年,楼市纠纷事件依然不断,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延期交房、精装修成“精装修”、交房时间一拖再拖、房产中介虚高房价……由于个别开发商、房主以及房产中介缺乏道德的血液,不诚信经营,给置业者造成了困扰。为此,记者从肇庆的多个楼市纠纷中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希望通过案例能引起置业者的警惕,在购房过程中多留一个心眼以换日后安宁。

【案情】

    2012年1月,程某看中肇庆某楼盘的一套房以及一个车位,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当年的12月31日前交房,并约定程某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在程某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后,同年12月20日,开发公司通知程某收房。程某以为收房后便可安心做“有房一族”,但他万万没想到,买房除了要交房款和相关税费外,竟然还有不少“额外费用”。在交房现场,开放商要求程某当场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和装修保证金共计3000元,方能交楼。

    感觉被开发商“欺骗”的程某当即拒绝这些无理要求,开发公司也因此拒绝将房屋钥匙交给程某。无奈之下,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交付钥匙,并承担逾期交房所产生的相关损失。

【判决】

    法院认为,在程某已将房款全额缴纳的情况下,开发公司拒绝将房屋交付给程某使用,就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公司拒不交房的行为构成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点评】

    该案突出反映了目前商品房买卖上存在的问题,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以合同为依据,本案开发商以买房人没有在收房之前缴纳装饰装修押金及垃圾清运费为由,拒绝向买房人交付房屋钥匙,这无疑是给买房人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履行条件,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有搭售服务和强迫交易之嫌。由此造成买房人损失,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