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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被害人离开后将财物取走的行为以盗窃罪定性

作者:夏睿娜 彭汉文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98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问题提示】

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驾驶货车搭载其到沙场运沙,后趁被害人不备将货车开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要点提示】

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驾驶货车搭载其到沙场运沙是为其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被告人驾驶货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并不是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货车交付于被告人,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被告人将货车开走。因此,窃取行为才是被告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被告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案情】

被告人卢某为了盗窃一辆货车自用,于20116811许,以租货车运沙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驾驶货车搭载其到肇庆市大旺区的某沙场运沙。到达沙场后,被告人卢某让周某下车去沙场办公室开单运沙,趁机驾驶该货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卢某盗得货车后,将车牌等物品拆掉,换上假车牌自用。2011616,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卢某,并起回被盗货车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货车价值人民币72010元。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卢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被害人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还是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控制者受骗而产生处分其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一般情况下并不困难,但现实情况非常复杂,有些行为人在盗窃犯罪活动中可能夹杂着欺骗行为,而有些行为人在诈骗犯罪活动中附带有秘密窃取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控制者没有受骗上当,未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进行事实上的有效支配或控制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关键手段是秘密窃取行为,构成盗窃罪。简而言之,在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暂时占有或控制了财物,但财物控制者没有将财物给予行为人进行有效处分,并未失去对财物有效控制的情况下,财物控制者仍实质上占有着财物,行为人秘密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被告人卢某以租用货车运沙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驾驶货车搭载其到沙场运沙。到达沙场后,被告人卢某趁周某下车去沙场办公室开单运沙的时机,驾驶该货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骗受害人驾驶货车搭载其到沙场运沙是为其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被告人驾驶货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并不是因为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货车交付于被告人,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被告人将车开走。因此,窃取行为才是被告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被告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