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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4人贪杯大闹KTV,殴打民警进牢房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5   浏览次数:1111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香港警匪片中常出现古惑仔跟警察对峙的画面是不是看起来很“炫酷”?


在现实生活中要是你敢公然袭警,场面可就没那么酷了!在广宁,有几个人不止想唱霸王K,还公然殴打民警,他们的结果是……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1日晚上,梁某、杨某、黎某、黄某等数人在KTV包厢玩乐过程中,梁某的一位友人的手指不小心被损坏的洗手盆割伤。于是梁某一行人要求KTV直接赔偿现金5,000元,服务员因为公司财务规定拒绝了其请求,表示愿意带那位受伤的友人到医院治疗。


但受伤的友人不愿接受这个结果,直接回到了包厢里。杨某要求KTV经理送啤酒作为补偿,经理答应了其要求。众人吃饱喝足后准备离开,KTV经理要求他们结账。受伤的友人表示因为KTV不赔钱所以他们也不用结账。双方僵持不下,KTV经理果断报警。


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了解事情经过以后,民警要求梁某一行人结完账再离开。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梁某等不听民警劝导,对在场民警进行辱骂威胁,并用脚踢和用手推撞民警,其中黎某甚至抄起了走廊通道上的灭火筒企图殴打民警,所幸及时被KTV的工作人员制止。


随后赶赴现场增援的民警也在控制被告人的过程中遭到其反抗而受伤。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伤害的民警均为轻微伤级别。


公诉机关起诉

四人归案后,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向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威胁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四名被告人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肇法君提醒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殴打执行公务的民警,属于袭警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把袭警单独列出袭警罪,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袭警将作为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大家应尊重执法者,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