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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举债,前妻也要一起还?还真有这种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123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法律常识。


如果离婚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呢?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吧!


前夫离婚后举债 一审判决前妻共担债务


2012年2月14日,胡某、欧某登记结婚。


2013年12月19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胡某、欧某仍共同生活。


2014年6月,胡某向李某立据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7月15日全部还清,立据后李某将该款转帐到欧某的银行帐户。同年9月,胡某因购买房屋,向李某借款115万元。该款分四批转帐到胡某的银行帐户。2015年1月,胡某再次向李某立据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4月23日全部还清,立据后李某将该款转帐到胡某的银行帐户。


此后,胡某未能按时还款,也没有支付利息给李某。2015年11月20日,胡某向李某李某出具了《借款结算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胡某向李某借款本金合计165万元,并约定从借款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但因胡某经济较为困难,不能一次性清还利息和本金给李某,故现先偿还部分本金40万元整给李某。余下本金及利息争取早日还清给李某。同日,被告胡某从欧某的农行帐户汇款35万元至李某的银行帐户。此后,欧某便再也没有归还借款了。


经李某多次催收,被告胡某仍迟迟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李某将胡某、欧某诉至怀集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人偿还借款165万元及利息。


经怀集法院查明,2014年9月,胡某购买了房屋A后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5年10月,胡某无偿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在欧某名下。且二人离婚后,胡某和欧某离婚后仍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胡某、欧某虽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仍同居生活,两人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属于同居关系。且胡某向李某所借的款项主要用于购买怀集X房屋,该房屋现登记在欧某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李某请求欧某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后,怀集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胡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李某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欧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胡某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虽离婚仍同居 债务应共同承担


欧某辩称,其与胡某已于2013年12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在离婚后胡某向李某先后借款165万形成的债务与欧某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起诉欧某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欠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肇庆中院经审理后查明,案外人顾某证实胡某和欧某一起与胡某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套别墅里。


肇庆中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证实欧某和胡某离婚后仍一起生活,另可肯定双方在离婚后来往密切,结合胡某和欧某两人在离婚后资金财产高度混同的情形,离异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据此足以认定胡某和欧某存在同居关系,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由此产生的债务,双方应负共同责任。综上,足以认定本案借款由双方共同享有,一审法院判决胡某和欧某共同偿还本案债务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肇庆中院判决驳回欧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肇法君有话说:


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关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狭义上,非婚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像夫妻一样持续公开地共同生活。


在非婚同居关系内财产分割上,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可知,在分割非婚同居期间财产时,原则上对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仅对同居关系双方通过共同的劳动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认定为一般共有,也即共同共有。


在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负担上,《意见》第11条规定的适用区分几种实践情况:

一 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因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而共同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按照债成立时同居关系双方与第三人的约定认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推定为共同债权、债务。

二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因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生产而对外产生的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认定为共同债权、债务。

三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一方非因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生产对外产生的债或无法证明是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生产目的而产生的债,此时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权、债务。


据此,非婚同居关系双方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的负担推定具有一定的差异,非婚同居关系因其没有合法婚姻的权利外观,不能直接将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非婚同居关系双方的共同债务,而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参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