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四年不给抚养费 七岁童状告亲父

作者:麦彦彦 李子君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06-07   浏览次数:83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因父亲多年不支付抚养费,7岁男童小华(化名)无奈之下将父亲吴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广东肇庆市鼎湖法院审结了这宗儿子状告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处吴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

    原来,小华的母亲黄女士与小华的父亲吴先生于20057月相识,20065月登记结婚,并于200610月生下了小华。200810月,二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华由黄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小华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直至小华年满16周岁。

    离婚后,黄女士带着小华跟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由于黄女士没有固定工作,收入微薄,加上小华体弱多病,经常需要看医生,使得母子二人的生活更加拮据。然而吴先生在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共1500元后,就再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了。现在小华已经上了学前班,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都大大地增加。无奈之下,小华将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吴先生支付拖欠的四年抚养费共24500元,同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并承担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的50%

    没想到的是,吴先生在接到诉状后却向鼎湖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吴先生提出:“如果能证明小华是我亲生的,我就支付抚养费!”

在法庭上吴先生再一次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并补充了自己的怀疑:小华是黄女士和自己在恋爱期间未婚先孕生下的,双方当时没有天天住在一起,小华有可能不是自己的孩子。同时吴先生坚持,不做亲子鉴定就不接受调解,而黄女士则拒绝对小华进行亲子鉴定。

    主审法官认为,由于黄女士在与吴先生相恋期间怀孕,且双方结婚时吴先生已经清楚知道该事实,直至小华出生及离婚时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认定吴先生对亲子关系的认可。吴先生现在提出小华可能不是其亲生儿子,并申请亲子鉴定,应当提供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吴先生仅提出怀疑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小华可能不是其亲生儿子,其申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最后,鼎湖法院在考虑了小华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之后,从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吴先生在判决书生效起七日内支付抚养费共24000元给小华;并对吴先生应负担的抚养费变更为每月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待实际发生后由被告负担50%,直至小华年满18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