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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抵押房产 一年后被抓服法

作者:李镓嵘 陈绮霞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05-07   浏览次数:52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被执行人恶意抵押房产,外逃藏匿规避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处投诉,并向媒体“报料”以寻求关注,端州区法院执行人员面对内外压力,迎难而上。近日,终于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邓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梁某与邓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邓某承建梁某位于黄岗河旁管理区沙寮新村的房屋,后因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梁某起诉至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邓某赔偿梁某13多万元。因邓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梁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端州法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端州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某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并多次到其住宅送达执行文书,但邓某一直外逃躲匿,逃避执行,致使执行人员无法找到其本人。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后,端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文书。经调查,被执行人邓某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且已于2013年1月5日抵押给第三人,抵押债权金额为13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端州法院若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大概在五六十万左右,拍卖所得价款远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梁某的债权更无法实现。案件顿时陷入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

    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梁某认为其居住的房屋存在毁损、倒塌隐患,急需赔偿款对该房屋进行重新修葺。为此,其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向新闻媒体“报料”以寻求关注。

    鉴于被执行人邓某是在判决生效后将其房产抵押给第三人,且抵押债权的数额远远高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存在明显故意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的情形,同时其本人四处躲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此,端州法院以其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材料移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立案侦查。

    2014年3月,公安机关在珠海将被执行人邓某抓获。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经执行法官耐心地教育,邓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其通过其家人的配合,向申请执行人梁某赔偿本案款项14.4万元,以此取得了梁某的谅解。至此,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