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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财产“藏不住”!四会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14   浏览次数:20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在一起诉前调解的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当事人在1天内均完成了申报,为案件的高效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这也是自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肇庆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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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现象也一直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经调解均认为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无法确定且对财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敦促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四会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申报表》。


《申报令》中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申报方式、内容、时间及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要求限期向法院提供真实、全面的财产信息。《申报表》更是为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申报提供了格式样本。


本次申报令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均在一天内迅速完成申报,四会法院随即对双方申报内容的匹配度进行对比,并对申报内容进行核实。目前,双方正就财产分割细节问题进行协商。


承办法官表示:“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往主要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或是离婚后再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如此一来,财产调查的时间比较长,二来容易发生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财产申报令能让双方当事人认识到司法的权威性,积极主动申报财产,也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明夫妻财产状况,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争议,提高纠纷化解的效率和效果。”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