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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耐心执行陈年旧案 当事人十九年积怨一朝解

作者:叶志敏 黄登魁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51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4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吴某在鼎湖法院调解室里从被执行人手中拿到了二十年前交通事故的赔偿款37000元,开怀地笑了,“真没想到事隔二十年,这赔偿款还能拿到,真是太感谢鼎湖法院的执行法官了……”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陷入僵局

   1994年9月吴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汽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陈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所驾驶的汽车车主为黄某。该事故造成吴某颅骨及右小腿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吴某向鼎湖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陈某、黄某对其损失予以赔偿,鼎湖法院于1995年8月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92457.15元,被告黄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鼎湖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包括依法变卖被执行人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对被执行人陈某予以拘留、委托黄某户籍所在地法院予以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家境困难,陈某失业,其妻子患鼻咽癌,黄某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支付所有赔偿款项。

以人为本 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鼎湖法院法官了解到陈某家庭确实困难,又没有工作,本着以人为本、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联系当地企业为被执行人陈某解决就业问题,力争让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赔偿款。同时,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做双方思想工作,最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每月支付200元,直至该案执行完毕。2004年2月,吴某于肇庆市某银行开办账户,此后执行款项由陈某直接支付给吴某。

    2014年7月,吴某以没有收到执行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多次要求鼎湖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同时表示对2004年2月之后被执行人陈某通过银行汇款存在质疑,坚称自己并没有开办该账户,亦未收到陈某的汇款。鼎湖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财产予以查控,另一方面对该案1995年至今所有收据进行核对,同时向肇庆市某银行发出查询通知书,对2004年2月份以吴某亮名字开办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包括开办账户时间、开办人员、该账户流水清单等。经查询发现,吴某,又名吴某亮,于2004年2月开户,2009年4月份由吴某亮办理销户手续,期间每月一直有200元汇入,直至销户。根据陈某提供的汇款单据,以及银行查询结果,鼎湖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已收取执行款项53800元。

案结事了 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在案情明了,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鼎湖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到庭进行执行协商。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吴某头部曾受伤,神智时有不清,法官要求其家属一定要派员到场。2014年11月的一天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某在其大哥吴某强的陪同下来到鼎湖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某就该案执行进行协商。经过核对所有收据、及法院出示的银行账户查询结果,双方确认该案已执行到位金额,在鼎湖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积累多年的怨气慢慢地被化解。最终,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7000元,本案作结案处理,被执行人同意于2014年11月11日支付该款项。执行员当场制作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今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拿到了被执行人陈某支付的37000元,此案也最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