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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分手,入室偷女友手袋被判刑罚

作者:袁文瑛 陈筱晖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4   浏览次数:48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被告人陈某因不满女友与其分手,深夜乘人熟睡之机潜入女友宿舍盗窃,后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高要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刑罚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8月出生)与同为80后的被害人小雷,从外省到广东高要市蛟塘镇某五金厂工作。2013年7月,两人开始恋爱交往,小雷也从该厂一楼宿舍搬到该厂5楼宿舍与被告人陈某同居;2014年4月两人因故吵架闹僵而导致分手,小雷搬回到该厂一楼某宿舍居住。两人分手后,被告人陈某多次想与小雷和好,但均遭到小雷拒绝。据此,被告人陈某心怀不满。

    2014年6月某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利用原有的钥匙,趁深夜潜入被害人小雷位于蛟塘镇某五金厂一楼某宿舍处,乘小雷熟睡之机,将小雷放置在该宿舍内的1个装有银行卡5张、充电宝1个等物品的手袋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持盗得的银行卡(因之前曾持该银行卡帮小雷取过钱知道密码),绕道到高要市回龙镇某银行支行自动柜员机(ATM机)处,戴着口罩、摩托车头盔和墨镜,通过密码取款现金人民币12000元。

    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及时抓获被告人陈某,并从被告人的租住处搜查出被盗的手袋、小雷的身份证等物,但赃款已花光。

    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与小雷有感情交割,双方分手的时间很短,银行卡里的钱有份额,其行为不是盗窃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小雷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证据证实小雷银行卡内的存款属于被告人陈某所有;且即使被告人陈某与小雷因共同生活而产生财产纠纷,也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本案被告人陈某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小雷的银行卡,并从银行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12000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代其退还12000元偿还给被害人小雷。

    据此,高要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