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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还债“转让”被查封房产被判四年牢

作者:汪春芳 陈希云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4   浏览次数:485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夫还债,业主郑某明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转卖且产权无法过户,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以还银行贷款赎楼为由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对方财物,近日,端州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郑某于2009年9月出资买下肇庆市端州区某小区一单元房,系该房产权属人,房产总价37万多元,付清首付款8万多元后,余款29万元向广发银行肇庆分行申请按揭贷款。2011年12月,郑某与张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房产,银行按揭未还清部分由张某承担,签订协议一年后交付该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10万元转让款。

    2012年6月,郑某向广发银行还清了29万元贷款,解除抵押权登记后,又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高要市某农信社贷款45万元。得知郑某还清了广发银行贷款又将转让房产押抵给农信社贷款后,张某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产转让协议,并要求郑某退还10万元转让款。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查封了该房产,并明确告之郑某在解除查封前,该房产不能转卖、过户。

    同年9月18日,为替欠下巨额债务的丈夫还债,郑某明知该房屋在法院解除查封之前不能转卖、过户,仍将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并于同年9月18日与购房者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李某购房定金5万元。同年10月16日,郑某又以卖房需还银行贷款赎楼为由,向孔某借款16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后归还孔某本息17万元。事后,郑某将所骗得的21万定金及借款元用于偿还丈夫的债务。同年10月底,李某、孔某及房屋中介发现郑某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本案经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其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不能转卖,产权无法过户,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以还银行贷款赎楼为由签订借款协议,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