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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保险公司怠于核保,能否追究其赔偿责任

作者:李展鸿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次数:53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市民李某来信,称其驾驶小汽车被客运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客运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保险手续齐全,但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核保,致使其汽车长达7个月未能修好造成了包括停车费,车辆贬值费,合理期限内的租车费的损失。虽然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公司的确对于保险车辆贬值损失、租车费、停车费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为保险公司对于维修意见不同意,致使其小汽车长时间无法得到妥善的维修而造成扩大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吗?。

    法官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照此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核保,如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核保时间的,核保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否则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虽然在合约约定内不对相关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是造成李某的车辆长期无法修好使用,致李某租车费损失扩大的主要原因,故对该扩大的租车费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