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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河上撞死三人 船长被判交通肇事罪

作者:陈希云 廖铭道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0   浏览次数:484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4年11月11日,在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水域发生一起船舶碰撞造成3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近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吕某被端州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1月10日下午,“粤某航863”船空载从广州新造驶往云浮。11日凌晨3时41分许,途经西江肇庆白沙龙母庙下游砂场水域时,与“利某泰011”船发生碰撞,造成“利某泰011”船上3人死亡,两船直接经济损失约24万元,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经肇庆海事局调查认定:“粤某航863”船当班船长吕某未能做到用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了望,没有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动态;没能对当时通航密度和适合当时环境等主要因素充分考虑,在发现“利某泰011”船后仍保向保速驶行,没有使用安全航速,因此,“粤某航863”船疏忽了望,对局面判断错误,误判他船态势,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班船长吕某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利某泰011”船在锚泊时值班人员没有履行了望职责,存在疏忽,负事故次要责任。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致3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事故发生后,其驾驶的船舶所在单位也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对吕某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吕某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