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本院新闻

法律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作者:梁月婷 梁兆周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8-11   浏览次数:41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孔某在山上用自制的捕捉工具设下陷阱,先后共猎捕了三只白鹇。随后,孔某将猎捕到的三只白鹇进行宰杀并放在自家冰箱内冷藏。同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将孔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起获了被猎捕到的三只白鹇死体。经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三只白鹇死体,属于鸡形目稚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孔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数量极其稀少和珍贵的、濒临灭绝或具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国家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孔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