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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要求女儿承担赡养费是否应该支持

作者:邱嘉炜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19   浏览次数:429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咨询:近日,市民林小姐来电咨询,林小姐父母于2006年离婚,之后父亲再婚,母亲于2008年因病去世。母亲去世后林小姐一直由父亲抚养并负担教育费用。林小姐大学毕业工作后其父亲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其每月交付1000元赡养费。但林小姐的父亲与继母拥有较多资产,生活并不困难,况且其父亲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又未到退休年龄。林小姐咨询,此情况是否应该给与父亲赡养费?

    法官解答: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均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两部法律在适用范围、赡养费支付条件上有所不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但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故该法有关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条规定的赡养费支付条件是: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较,可知,《婚姻法》对于请求赡养费的父母没有需要年满六十周岁的限制。即使父母未满六十周岁,如出现无劳动能力或经济困难的情形,子女也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与《婚姻法》均对赡养费的给付进行了规定,那么应如何适用?笔者认为,对于未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请求赡养费,只能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父母请求赡养费应满足“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此种情形法律规定明确,应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