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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男子勾结村干部伪造合同诈骗130万元——主犯获刑十年罚金十万元

作者:袁文瑛 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41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邓某勾结村干部朱某伪造土地转让合同,骗取他人财物130万元。近日,高要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男子勾结村干部伪造合同行骗

    1973年出生的邓某是高要区金渡镇某社区居委会居民,其于2013年8月与金渡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某某小学使用合同书》,约定邓某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取得金渡镇某村土名为“庙尾”(即某某小学)地块30年的使用权。

邓某为骗取非法利益,经与时任金渡镇某社区居委会文书朱某密谋,伪造了一份《某某小学使用合同》和一张人民币93万元的《收据》。将原合同“…租给乙方使用…期限30年…”篡改为“…转让给乙方…期限永久…”。朱某明知邓某使用伪造的合同及收据将用于“骗取非法利益”,仍为其加盖居委会公章。邓某和朱某还在伪造的合同书上冒签了其他居委干部的签名。

    2013年10月,邓某以伪造的《某某小学使用合同》及收据,对郭某谎称其享有上述地块的所有权,可作价人民币130万元转让给郭某。

    郭某查看过邓某提供的伪造合同及收据后,信以为真,遂与邓某签订了《转让证明书》,被骗取“购地款”人民币130万元(其中人民币80万元为欠款折抵)。

    案发后,邓某只向郭某退还了人民币18万元,其他赃款用于个人花费等。

    高要区法院依法定罪处罚

    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朱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郭某接受了被告人朱某家属的请求,收取人民币6万元作为经济损失的弥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朱某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及其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弥补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高要区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或处无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罪名的适用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伪造虚假合同,故意制造假象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与之签订合同的被害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