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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制售大量烟熏猪肉获刑14个月

作者:卜婷 梁月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347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名80后外地男子为牟取暴利,在四会市租用加工厂把大量不明猪肉加工成烟熏肉,随后运到东莞市某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销售。近日,四会市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年满三十的王某是贵州人,小学毕业后就到社会上打拼,几经辗转来到四会市谋生。王某文化程度不高,加上贪欲作祟,去年8月至10月期间,他在未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了四会市某乡镇的一处旧工厂用以加工肉类。据王某供述,在这期间,王某不定期地从一名男子手中购买大量未经任何检验的不明猪肉,然后由两名工人用过量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将这些不明猪肉加工成烟熏肉。制作完毕后,由王某把这些烟熏肉制品运往东莞市某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销售。

    今年3月初,歹心不息的王某重操旧业,在原来的旧工厂内,重新雇佣了三名工人将购买来的不明猪肉加工成烟熏肉,然后运往上述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销售。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王某此次销售的烟熏肉约3600斤,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32400元。

    3月24日,四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王某的加工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了烟熏肉1000多斤、正在腌制的猪肉4000多斤、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和生产工具一批。经认定,被查获的烟熏肉和正在腌制的猪肉价值近5万元。

    广州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该批被查获的烟熏肉和正在腌制的猪肉出具了《检验报告》和《不合格报告说明》。检测发现肉内亚硝酸钠含量全部超过标准值,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不合格报告说明书上显示:当食品中的亚硝酸盐含量超标时,食用者会出现头痛、头晕、乏力、胸闷、气短、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粘膜出现紫癜等中毒症状,严重时会危及生命。

    四会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肉类制品,且亚硝酸盐超标,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