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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绿色肇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34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肇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为建设“绿色肇庆”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西江日报记者:肖桂芳   通讯员:冼颖 郑宏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经历过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但我市始终坚持做好环境保护,贯彻落实好可持续性发展。对此,我市法院在维护生态环境上,做出了不少的努力。

肇庆中院判广东省金额最大“按日计罚”案维持原判

2015年6月5日,市环保局对金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源公司)进行废气排放检测,发现其喷雾干燥车间1#热风炉废气排放口烟尘超标2.95倍。其后,经市环保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实施7.5万元处罚。同年7月7日,市环保局对金海源进行复查,发现其烟尘仍然超标0.43倍,认定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按日计罚”的计算方式,对其处罚225万元。

同年11月16日,金海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随后,金海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市环保局及市政府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6月,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请求,金海源公司遂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金海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金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地级市政府负责人对环保案件出庭应诉的案件;也是“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2015年全广东省金额最大的“按日计罚”案。

 

四大妙招助建设“绿色肇庆”

金海源公司诉市环保局及市政府案,是近年来我市法院为建设“绿色肇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3年以来,我市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强化环境法治,充分发挥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为建设“绿色肇庆”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近四年来,我市法院依法履行环境审判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期间,共受理各类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129件。其中刑事案件122件,占94.6%;民事案件3件,占2.3%;行政案件4件,占3.1%。

环境资源类案件相比其他案件而言,属于比较新型类的案件。因此在审判上,也不同于一般的案件。对此,我市法院有着独到经验与妙招。

妙招一:积极履行刑事审判职能,构建修复性司法机制。

针对全市滥伐林木犯罪较多发的特点,我市法院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引入“复植补种”修复司法机制,积极引导被告人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弥补,把是否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行为纳入量刑重要情节考量。广宁法院在审理广宁县华富盛投资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就根据被告人在案发后立即整改并对林地进行复绿的悔改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降低了环境破坏的影响,充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相统一。

妙招二:妥善审理环境民事诉讼案件,降低环境经济损失。

近年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理一系列环境侵权类案件,尽可能挽回因环境破坏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促进环境的再修复。去年1月,肇庆中院受理了首宗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调解促使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义务,挽回环境经济损失32.19万元。

妙招三: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责,促进行政执法准确性提高。

我市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工作实现对行政机关环保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促进。在审理肇庆市金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肇庆市环保局及市政府一案中,副市长李腾飞依法出庭应诉,多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旁听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肇庆市法院还积极履行非诉执行审查职能,对涉环境保护非诉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环保司法联动机制,四年来,共受理环保、国土部门等非诉执行案件83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及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有效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不断促进行政执法准确性的提高。

妙招四:通过构建环保法律宣传矩阵,增强群众环保意识。

肇庆中院的官方微博“公正肇庆”加入了“法治肇庆”微博群,与检察机关的“正义肇庆”、公安机关的“平安肇庆”、司法行政部门的“和谐肇庆”微博一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切实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力求实现案件审理与法治教育相结合,努力实现环境司法走进群众生活,切实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建言献策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还存在一定矛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呼声较大,治污减排工作任重道远,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生态保护任务艰巨。

对现阶段面临的这些难题,肇庆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陈陟云在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会议上,就如何发挥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能,切实改善肇庆区域环境质量提出了相关意见。

一是充分认识“两法衔接”对加强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在解决环保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大有作为,加强“两法衔接”尤为必要。在“两法衔接”工作中,应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案件查办、审判工作对于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全面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正确实施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提升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是切实加强协作,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建立完善常态化“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常设联络员制度,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成员间的沟通协调。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共同研究和明确成员单位在案件移送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机制;法院在审理涉及环境污染的行政、民事案件时,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也将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建立打击环保犯罪联动机制,审理涉环境类案件时,法院将针对易发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及时形成司法建议向相关执法部门发出,建立起依法打击环保犯罪联动机制;对已发生的环境违法犯罪的重大和典型案件,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促进环保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三是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先行适用修复性司法,在刑事审判量刑中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复种复耕等环境修复性情节;以及向被告人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责令涉林被告人或罪犯补种及管护林木,督促其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的同时,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建议环保行政机关在发现、查处环境破坏行为时,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实施“复植补种”等措施,明确告知其该修复行为可纳入刑事量刑重要情节考量,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引导作用,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降低到最低程度。联合财政等部门设立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制度,善用刑事审判罚金附加刑,以及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将涉环境类案件的罚金和赔偿金纳入该项专用基金,用于受损环境的修复。

四是增设环境资源审判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审判。将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大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有利于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特殊性、统一裁判尺度。

五是积极完善公益诉讼审理机制,充分发挥环保公益诉讼功能。全市法院将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跟踪、监督被告对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积极挽回和降低环境经济损失。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或对修复结果进行审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