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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服务台】劳动关系确存在 用人单位莫抵赖

作者:梁月婷 吴惠娟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次数:32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一日,小英在德庆县某电子加工部(下称:加工部)车间操作压线机时不慎被压断左手中指,事后被送院治疗。小英受伤入院时的住院按金以及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均由加工部支付。因未与加工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小英向加工部提出工伤赔偿时,加工部否认与小英存在劳动关系。经小英申请,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小英与加工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的裁决。加工部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中,加工部认为小英既没有入厂证明,也不能提供上下班打卡证明,因此不能确认小英是加工部的工人。小英向法庭提供了加工部的作业安排记录表复印件、加工部员工小莫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本案小英与加工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英受伤时正在处于加工部的工作场所,从事着加工部所安排的工作任务,且有加工部的作业安排记录表复印件、加工部员工小莫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同时,小英受伤入院时的按金以及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均由加工部支付。而加工部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否定与小英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判决确认加工部与小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本案原被告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不能以原告没有入厂证明或上下班打卡证明为由否定该关系的存在。现实中,确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将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收执,使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时处于被动局面。而且,用人单位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职工工资发放签收表、考勤记录、员工档案等资料均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一般难以取得类似的证据材料。

    因此,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故只要劳动者提供的了相应的入职表、工作证件或者其他员工证言等表面证据,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应当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完整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始考勤记录等证据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否则应承担败诉后果。

    据此,本案在小英提供了加工部的作业安排记录表复印件及加工部其他职工的证言,而加工部未能充分提供证据否定与小英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认定小英与加工部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