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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洗发水瓶,老板员工均被判刑

作者:梁月婷 袁文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17   浏览次数:31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情:陆某为获取非法收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先后聘请六名工人到其租用的位于高要市的一无牌厂房内(以下称假冒工场)非法制造印有“雨洁”牌商标标识的塑料洗发水瓶。

    公安人员在日常巡逻期间发现该假冒工场,并在该工场内将陆某聘请的六名工人抓获,同时在厂房内扣押了印有“雨洁”牌商标标识的400ml洗发水瓶共24340个,价值人民币32130元。随后,老板陆某也在中山市落网。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六名工人另案处理,并均获刑)。

    法院判决: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陆某聘请的六名工人在另案审理中同样被认定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六名工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三千元。

    法官评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陆某及其工人为获取非法收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印有“雨洁”牌商标标识的塑料洗发水瓶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另,由于其非法制造的洗发水瓶数量达24340个,价值达32130元,已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根据被告人陆某及其工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