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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非法集资伎俩 肇庆法院以案释法

作者:刘成 杨欣欣 廖铭道 黄登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浏览次数:41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经济犯罪新伎俩层出不穷,群众稍不留神就容易陷入到了非法集资的陷阱,把自己辛苦赚来的血汗钱葬送到无底洞中。恰逢本月为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月,肇庆法院特意整理了近年来数宗关于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通过真实事件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

 

形式一:保本保息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它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保本保息”,“100%保本”是不法分子进行非法集资宣传时惯用的伎俩。他们利用大众急于投资获利的心理,编造各种投资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作为诱饵,从而骗取投资者资金。


2014年,伍某成立某教育投资咨询公司,在市中心租赁店铺并开始经营。其后,伍某开始招聘投资顾问及发放理财产品等宣传书刊,对外宣称其公司可帮投资者投资外汇等理财产品,并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实际上,伍某以投资理财产品为名,用自己的私人帐户收取投资款,或以委托合同方式实际控制投资者的投资款用于境外炒汇。2015年,公安机关收到举报后,查处了该公司。


经查明,该公司经营范围仅局限于教育投资咨询、教育信息咨询,而且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该公司不具备经营外汇、基金、证券、股票的资格,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及向公众融资的资格。经核查,该公司从2014年至案发在肇庆市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700多万元人民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形式二:境外投资


随着境外投资的逐步盛行,近年,打着境外投资旗号,诱骗群众向指定的帐户汇入资金而后携款逃匿,便成为了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去年,在鼎湖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据了解,2010年,朱某与卢某借一次饭局机会来到广宁,向周遭群众分享投资一家泰国矿业公司的心得。由于收益颇丰,引起了不少群众的兴趣。随后,对于该公司的发展潜力、投资分红利润以及网址,朱某及卢某均作出详细介绍。


及后,他们更通过召开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播放视频、口口相传等形式在广宁县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大肆鼓吹该公司目前因加大采矿量、提高产值与规模,急切需要吸收投资,并承诺以一次性投资1000美金为起点计算,15个月结束,固定回报率为1.8倍-3倍不等;又许诺公司日后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鼓励投资者购买原始股票等。为得到投资者信任,朱某还以带领投资者前往泰国、马来西亚实地考察所谓的泰国某矿业公司矿场的方式进行推广宣传,诱使投资者进行投资。


在铺天盖地的宣传攻势下,不少投资者开始心动,大量的资金流入了朱某及卢某的指定账号里,而沈某等数人在朱某及卢某的鼓吹下,除自己进行投资外还积极向其他投资者宣传、介绍,帮助吸收投资款。至2012年6月份,该银行账户资金数额高达2700多万元,其中涉及广宁县投资者资金就达到850多万元。这些投资者除在吸存初期收到少部分红利返还外,从2011年7月开始逐渐无利返还,据统计,该案涉及的59名投资者中,尚未兑付的金额已超过280万元。 2015年,广宁县公安局民警陆续抓获朱某、卢某等人。2016年,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卢某、沈某等8人向社会宣传投资泰国某矿业公司能得到高额回报为名,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余6人因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警惕打着境外投资旗号,以定期高额分红回报为名的投资,提高辨别虚假宣传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

  

形式三:网络理财游戏


点点鼠标,玩玩游戏就能让财富增值甚至翻倍?在推广者口中,这种“零风险”、“只涨不跌” 的网络理财游戏有着完美的“致富”模式。但实际上,这是借网络游戏的名义,通过分红、拆分增值、积分交易、买卖PIN码、推广等途径取得收益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008年年底,伦某经他人介绍知道了一款名为“FINNCITI”城市建设模拟游戏。据悉,“FINNCITI”自称是国际知名网站,通过美元换成虚拟游戏币,进行虚拟炒股买房。利用后台操纵虚拟股市,能够做到“只涨不跌”,从而快速致富。但其实,“FINNCITI”只是一个打着游戏幌子的骗局。游戏内的所有交易都是虚拟的物品,诈骗集团可以通过数据库,轻轻松松修改被骗用户的任何数据,包括游戏代币数,换算比例,用户收入,虚拟物价,虚拟股市等。此外,“FINNCITI”还要收取高达10%手续费,并且强制回购30%。换句话说:你昨天把钱投到里面换成虚拟货币,今天想取回,最多只能得到63%的真实货币。


在得知“FINNCITI”的运作模式后,伦某开始在日常聚会中向身边人宣传、介绍上述的游戏理财项目。多位群众也因为参与游戏分别转账到伦某的个人账户,用于积分、PIN码交易,金额合计20多万元。随后,梁某等数人也加入到该游戏项目中,利用花言巧语欺骗无辜群众,分别获得45万到89万不等的转账资金。


后经查核,该项目所属公司未被核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6年4月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2人因犯罪情节的轻重,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民众,这类网络诈骗比其他传统诈骗更加危险,没有买卖任何产品,不需要任何成本,所有交易使用的都是系统里的虚拟物品,而这些物品的数据都可以被任意操纵。虚拟数据带来了虚拟的高额收益,不熟悉虚拟世界的民众需时刻提高警惕。

 

法官说法


关于非法集资,办案法官提醒市民,投资有风险,面对所谓“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必须了解清楚,并甄别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手段。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发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火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虽然非法集资的伎俩层出不穷,但这些手段万变不离其宗,只要广大市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自然可以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