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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办案指引

作者:曾洁赟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次数:69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为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破产制度的部署,完善全省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统一破产司法标准,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指引》共一百二十五条,主要从“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重整程序”“清算程序”“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破产程序中的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70多个前沿性司法疑难问题作出规范性指引。


      《指引》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调整三个层次建立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明确破产案件原则上由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特别多的市可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本辖区案件,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由广东高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得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指引》还对管理人的更换、辞去职务、拒绝指定、报酬方案等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对破产财产、破产过程中担保权行使、债权申报等加以规范。


      《指引》突出对重整程序的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行管理的详细条件;规定了重整期间管理人聘任债务人有关人员继续营业的费用,可以作为破产费用处理,所负债务可以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对重整投资人的选定和庭外重整规则予以细化,明确了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提出、表决程序、批准和强制批准的条件;同时赋予了债务人或管理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以及管理人申请变更投资人的权利。《指引》从便捷公告、压缩期限、运用信息化手段召开债权人会议及送达、适用执行相关措施等方面就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作出创新性规定。


      《指引》还明确了破产宣告条件,规定了评估、审计、拍卖等破产财产有关中介事项的机构选任、操作规则以及变价、分配方式等问题;规定了破产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的处理原则;对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员可适用有关强制措施;对妨碍破产的行为人可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先后出台案件受理、执转破、管理人选任、快速审理、“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等9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破产审判机制,解决破产审判“启动难”“效率低”“保障弱”的问题。本次出台指引前后历经两年多的调研,梳理出破产审判中亟待解决的70余个疑难问题,并逐个作出详细规定,《指引》将对破产审判实践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