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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省与外修: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突围

作者:卢玉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2-11-13   浏览次数:113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卢玉超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公正司法是其永恒的主题与使命,这毋庸置疑。然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丰富和完善人民法院的这个使命与主题,使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与时俱进且切合实际,则需要我们首先从司法理念上不断创新、不断进步,找到一条突围之路。在当代,和谐司法理念的树立,不仅是人民法院实现自身建设、科学发展的需要,更是能动司法、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时代要求,而民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民商事审判解决各种民商事纠纷,确认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民商事违法行为对于促进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树立和发展更是我国司法理念突围的的一条及其重要的路径。

一、树立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缘由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这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在现阶段,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矛盾纠纷的敏感性、易激化性明显增强,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转化为各类诉讼纠纷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尤其是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1]国际金融危机的加剧和挑战表明我们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局部的不协调可能会影响整体的和谐,进而阻碍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面对现阶段大量案件的不断涌入,面对现阶段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作为社会的“总协调器”的法院,在应对金融危机所引发的挑战,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负有不可替代的司法职能。然而,由于一些陈旧的司法理念的阻碍和面对大量棘手的、涉及众多国计民生案件的挑战,人民法院的任务十分艰巨,办案压力可想而知。因此,人民法院只有走和谐司法之路,全国法院一盘棋,胸怀天下,心系人民,沉着应战,切实强化和谐司法意识,以积极的司法应对投身社会,努力通过和谐的司法方式解决纠纷,努力使金融危机对社会的冲击和影响降到最小。

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不仅是应对现阶段目标的需要,也是现实的迫切需要。法律起源于现实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法院是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基本职责就在于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的要求,在法治昌明、民众权利意识凸显的时代,更应树立和倡导和谐司法,即强调“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机制、司法方式、司法结果、司法秩序、司法环境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2]这是时代的要求,更是人民的呼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具体到民商事司法方面,和谐民商事司法要求法院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地位,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与对话,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冲突和对抗。这是法治不断进化、成熟的表现,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者,在法治进步方面应做出表率,和谐司法就是基于以上的现实需要而应运而生的。以上是树立和谐司法理念的外因。

此外,树立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内因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因是事物自身运动的源泉和动力,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其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和谐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内生动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只有实现了自身的发展与和谐,为社会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和谐司法环境,才能为国家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应该从司法的法律功能与司法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有机统一出发,遵守司法规律,积极行使各项司法职权,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认真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3]“不畏浮云遮望眼”,应该看到人民法院在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民商事审判,其与经济改革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审判领域,特别是民商事活动急剧增加,民商事交往日益扩大,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多,因而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对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人民法院的进步与和谐,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中国法治的进步必将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着眼长远、高瞻远瞩。树立和谐之理念,自从自身始!

二、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途径:内省与外修

树立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意义不言而喻。和谐司法,从司法过程的角度来看,即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从司法效果的角度出发,即裁判能够解决纠纷,且获得公众认同。两者的和谐统一,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和谐司法的内在要求。如何树立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呢?也即如何找寻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实现途径。在现阶段,民商事司法工作应该走一条“内省”和“外修”和谐之道。

(一)内省之道

所谓内省之道,即苦练自身内功,加强自身建设,构建和谐法院。内省的关键在“省”,即要认识到法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应真正落实“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的思想,加强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工作,切实为社会的安宁和法治的进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内省。

1.加强管理是法院内省之基。全国闻名的“东营经验”之一便是始终如一地学习管理、研究管理、实践管理和创新管理。企业发展实践认为,管理创造生产力。对于法院来说,同样也需要管理,因为管理出效益,管理出形象。传统的管理理念,首先是制度的规范,因为建章立制是管理的核心。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更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进行制度化的管理。参照东营经验,法院的管理可以分为三大模块:以公正、公信为核心的审判(执行)管理,以公开、公平为核心的司法人事管理,以效能为要素的司法政务管理。[4]东营法院的实践证明,这三大管理模块正是抓住了法院管理的核心要素和根本,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应对,法院就会在管理上面上一个个新台阶,从而为更好地发挥法院的司法职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笔者认为以上三大模块具有普适性和应用性。全国法院的特点大体相同,应紧紧围绕上述三大模块做文章,并且可以针对自身法院的特点和所在地区的地域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消化、吸收、融合,真正理解其精髓,为我所用,形成制度上的自我创新。

此外,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也值得推崇,这些都是推进法院管理科学化的积极手段。建立标准,就是使法院的管理明确了基本要求、主题内容和执行依据,规范了职责权限、操作方法和步骤,通过以上举措保证了管理的质量。如今,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方兴未艾,各地法院的网站的建立成为沟通法院与人民的桥梁,成为民众获知审判(执行)等信息的平台,成为法院宣传法治、展示自身风采的重要媒介。就法院内部而言,应也适时进行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局域网、广域网等平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流程,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2.执法办案是法院的内省之本。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在任何时候这个根本都动摇不得。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民商事审判无小事,只有牢记这一理念,才无愧于人民赋予的司法职能,无愧于自身的神圣地位。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为价值取向,灵活地解释与适用法律,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使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严格适用法律。严格运用法律进行裁判是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能。法官在面对各种民商事案件时,应选择相对应的法律进行裁判,有时还要进行选择,根据法理和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法律。可以说,法官进行判决的过程,也是选择法律的过程。现阶段由于社会发展的急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发展,我国的法律也不断地进行更新。新的民商事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法官选择的余地变大,所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依据法律意识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法律成为法官的必修课;新的法律的出台,也意味着许多不合时宜的旧的法律的失效,因此法官及时辨别;严格依照法律,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能动地适用法律,相反,法官判断的过程是一个能动适用法律的过程。要选择最能表达案情、反映法理、适应民情的法条。

2)社会标准的自觉运用。由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尤其是民商事法律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官在进行裁判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个案的平衡。其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能动地引入社会评价标准,以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为其价值取向。除了考虑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案件的具体事实等以外,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公共政策等因素,在法律的有效辐射或者覆盖的范围之内,选择社会效果最大化的裁判结果。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的自由裁量就体现了法官的主观能动作用,也就是说法官并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妥当地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权能动性的核心表现形式,它对增强法的灵活性、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3)运用个案平衡的艺术。裁判,不仅仅是技术,也是一门艺术。对裁判结果的评价标准,既要贯穿法治主义精神,又不拘泥于抽象的法律规范,甚至适度背离法律规范的字面规定,做出更符合法律本质和精神,更具社会效果的判决。因此,法官应对裁判结果进行重新衡量,运用个案衡平的艺术,达致个案的公正。

4)确保裁判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适用性。确定性与可适用性是实现裁判结果的前提条件,如果裁判结果不确定、或虽确定但无法适用,则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这样的裁判结果不但不能及时地、彻底地化解矛盾纠纷,反而会使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质疑。例如,在现阶段企业破产的案件增多,法院不能简单地作出相关的判决,应积极地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的诉求,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比如有的法院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法律制度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那些虽然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仍然存在再生希望的企业,依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进入重整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谅解,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

此外,为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法院还应注重程序公正,构建“和谐主义的诉讼模式”。“现代司法模式以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对话为基础,一方面弥补了法律文本对社会关系急剧变化的滞后性之不足,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商谈理论的典型代表,其对话特征为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协调提供了可能途径。”[5]因此,法院应积极控制诉讼模式,严格依据程序法的要求,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或相关调解的进行奠定程序上的保障。

(二)外修之路

所谓外修之路,即要跳出法院看全国,做到能动司法,胸怀大局,心系天下。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机械、消极的司法方法显然已力不从心,难以应对自如。而唯有司法权的能动性可以把司法的规律与具体的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机械的法律条文与火热的社会生活对接起来。在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须通过能动司法与严格司法的适当调整来实现正义,实行有限度的司法能动是实现司法和谐的必由之路。

虽然经济活动瞬息万变,而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但滞后不等于落后,司法必须灵敏洞察“经济万象”,不断作出新调整、新应对,以适应变化的经济关系。现阶段,尤其是金融危机影响的后期,正值国家、国际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经济关系和秩序在局部发生变化,进而形成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最终可能通过诉讼形式表现出来,司法必须跟进调整。只要抓住服务发展大局这个着力点,找准经济社会规律与司法规律的融合点,就能变间接为直接、化被动为主动。能动司法的具体方式有:

1)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审判调解、委托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纠纷,化解企业之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对申请破产、企业解散的案件,注重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综合运用,努力实现挽救企业和保护债权人的双赢目的。

2)适时组织诉讼调解。诉讼调解是宝贵的“东方经验”,应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争取多用调解的方式审结案件,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诉讼活动难免会有赢家和输家,裁判的结果又是刚性的、非此即彼的,其断开的不仅仅是是非,还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调解能促使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妥协,最终合意解决纠纷,实现双赢。调解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信任和理解,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特别是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或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有疏漏的领域内,法律评价标准与社会评价标准难以统一时,调解是实现社会效果的最佳途径。为此,我们要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高度重视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但是,应极力避免为了结案、为了防止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为了片面追求法律效果而进行的强制调解、无效调解,而应着力追求以案结事了为目的,调解结果能够得到实现的有效调解。

3)积极推行导诉制。全国各地很多法院推出了以“诉讼风险告知”为主要内容的导诉制,就是司法权能动性的一种具体表现。法院通过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导诉台,由资深法官座堂现场指导当事人诉讼或通过发送《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或不完全、无正当理由和手续不按时缴纳诉讼费、不能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证据、不按时出庭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的发生,这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预测诉讼的结果,防止滥诉的发生,还可促使当事人庭前和解,从而在总体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使审判工作达到情、理、法的有机结合。

4)拓展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为维护社会和谐,保障公平的实现,在司法程序设计方面,更应体现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服务。比如在立案环节减轻困难群体经济负担;在诉讼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在执行环节确保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基金等。这样既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6]

5)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认真落实“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工作要求,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判后答疑、息诉教育、司法救助等方法,依法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抓好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申请人理由成立的及时提起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纠正错误;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尽量加强协调,力争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就民商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重点和突出的问题对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面对日新月异和日益复杂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还可以及时出台司法应对措施等等。

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树立,内省和外修道路的选择,实际上要求我们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的永恒主题。法律并非完美无缺,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具有稳定性,而过分的稳定不能完全顺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法律的公正性要求对所有人都平等对待,适用一个普遍的标准,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考虑每一个个体的具体情况。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历史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把司法仅仅看作是一种法律的机械或简单适用。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给人民带来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笔者认为应时刻牢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寻求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之道,使之既符合法理,也不超出人民群众的事实设想,真正使判决得到人民的正真信仰,司法的公信力得以高扬。

三、科学发展下的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突围  

其实,上述的内省和外修式的民商事司法发展道路,本身是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一条路径;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实际是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反映。以司法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是司法的最基本的职能和要求。以法院的科学发展促进自身的和谐,以法院的和谐司法推动社会的科学发展,最终达致社会的进一步和谐。这就是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进一步突围。在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思路从而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思考路径主要有:

(一)树立民法本位和商法本位

这是推进民商事司法理念的突围第一点。民法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而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在我国商法意识与民法意识存在差异,由于民法观念根深牢固,人们往往忽视商法固有的特点。商事纠纷主要反映和体现民商主体对商事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要求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特殊权利的制度安排。商法具有营利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兼具公法性,发展性特征,民商主体严格法定,民商主体维持,维护交易公平,维护交易简便,快捷,维护交易安全等基本原则,弄清民法意识和商法的基本内容才能正确树立民商事意识,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纠纷,才能稳定社会和经济的快捷发展的作用。

(二)拓展审判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完善,深层次的改革涉及到各种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多,要求法院不断强化审判职能作用,拓展介入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也为民商事审判进一步扩大审判领域,体现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提供了良机。因此,在对民商事案件的走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立足民商事案件,展拓审判领域是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突围的基本一个着力点。

拓展民商事审判领域,必须坚持依法、稳妥的原则。一是要遵循司法的被动性规律,不能采取过去那种上门服务开拓案源的做法。关键是要通过及时研究和掌握新类型、疑难复杂的商事案件的审判规律,提高审判水平和执法艺术,树立司法权威,取信于民,增强市场主体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二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对依据民诉法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案件,通过分析目前暂不受理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对于其中不予受理有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依据的案件,对一些新类型的商事案件,不能简单以实体法没有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对其中缺少法律规定的案件,可以参照国外立法和法理积极试办,并及时总结经验。三是要充分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到位的实际,尊重中国国情,对于涉及社会稳定且司法难以解决的纠纷,慎重受理,尽量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要对全国或局部地区今后一段时期可能增加甚至大规模爆发的纠纷及时进行趋势分析,未雨绸缪超前调研,及时做好应对准备。

(三)强化司法导向

强化民商事审判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拓展服务空间,有利于提高民商事审判的影响和地位,是推进民商事司法理念突围的第三点。就当前而言,通过切实采取措施,强化民商事审判的导向作用,可能更加理性和有效。

首先,民商事审判体现政策导向作用十分重要,也具有特别的优势。一是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分敏感,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每部法律和每一项重大政策出台,国家经济建设的中的发展,都必然对民商事审判工作产生影响,并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有所反映。审判人员要注意了解经济领域中发生新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最新的经济政策,并在民商事审判加以贯彻。

其次,要从审判、调研、宣传等多种途径强化审判导向作用一是在审判中及时体现国家新的经济政策,用政策指导执法。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许多新制度,往往是先有政策后才有法律。经济政策特别是被国家政权认可的如被全国人大批准认可了的五年发展规划以及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刚要中规定的产业政策(其中包括各项贸易政策),在未变成法律之前,实际上起到了法律渊源的作用。可以说,具有鲜明的政策性是中国商法区别于西方商法主要特色,政策应当成为我们民商事审判的依据,特别是在法律和政策面临冲突的时候,要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适时引进新的价值观念且顾及个案的平衡作出判决。

最后,要努力提高民商事审判人员的职业敏感性和创造性司法能力。强化民商事审判导向作用,要求民商事审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其中最重要的是职业敏感性和创造性司法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深刻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人民群众维护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社会监督力度越来越大,民商事审判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各级民商事审判部门和民商事审判队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业务、队伍两手抓,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希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加注重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再实践,更加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更加注重提高司法能力,大力推动民商事审判工作再创新水平,再作新贡献。

“十二五”时期既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民商事审判从没有像今天这样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生活安康福祉联系得如此紧密,这既对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也为民商事审判工作实现历史性飞跃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树立和谐民商事司法理念,在实际的工作中紧跟“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个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同时服务这个大局,坚持内外兼修,坚持能动司法,为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无愧于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作者单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1] 根据全国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民商事案件总体上升了15%左右,案件总数大概是550万件左右,涉及的诉讼标的额大概是8000亿元左右。

[2] 谭世贵、李建波:《论司法和谐及其实现》,载《时代法学》2007年第8期。

[3] 公丕祥:《坚持司法能动依法服务大局》。

[4] 王少南:《努力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争创新时代的好法院》,载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新时代的好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5] 侯学勇、赵玉增:《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一―转型时期和谐理念的司法体现》,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6] 邵泽毅:《和谐司法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