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起纠纷 法官调解息诉讼

作者:政治处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4-27   浏览次数:960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一宗因如何继承遗产争持不下,三方当事人矛盾尖锐而对簿公堂的案件,在肇庆中院二审法官的主持调解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当事人被主审法官细致入微,秉公办案,耐心调解的工作作风所感动,原来水火不容的三方共同署名一起到法院送上锦旗和感谢信。

事情缘于,原告常某的母亲早年与其生父离异,于20078月与被告金某再婚。在再婚前几天的2007823日立下一份《遗嘱》,将主要的财产两套房屋指定由其儿子常某继承。20111014,常某的母亲却作出一份声明,将其于2007823日立下的上述遗嘱予以作废,上述遗嘱和声明均经公证处公证。常某的母亲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于20125月去世。不久,常某与其继父就母亲的遗产中的房屋、车库、汽车、存款等的继承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并诉至法院,被告金某也不甘视弱,对继子常某和妻子的母亲提出反诉。

原告常某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供了另外一份由其母亲于2011119签署的《遗嘱》,遗嘱中再次明确两套房屋指定由其儿子继承,任何人不得争议。并有律师见证。诉讼中,被告金某极力否认最后遗嘱的真实性。从遗嘱的订立到声明作废再到新的遗嘱的出现,使案件的真实情况变得扑朔迷离。为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对《遗嘱》中常某母亲的签名是否亲笔签名及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结果,《遗嘱》立遗嘱人处签名笔迹均是常某母亲本人书写。而签名不是“2011119”其落款标称时间书写,而是书写于20122月份前后。由此,双方的争议更大。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虽组织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果,最后将有关财产按一定份额作出了判决,原告常某依《遗嘱》得到了大部分财产。一审判决后,被告金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该案二审时由肇庆中院民四庭谢肇雄庭长主审,由于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在一审时双方就争得不可开交,二审开庭时,因三方参杂强烈的个人情绪,意见分歧较大,证据众多,牵及的事实复杂,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开到中午仍未结束。看到法庭上双方态度并没有任何缓和,对于案件事实争执不下,谢庭长耐心的说服当事人继续开庭,不仅从法律层面摆事实讲道理,同时从情感角度作为切入点,希望当事人既尊重死者遗愿又要考虑生活现实,不能赌一时之气。至中午12: 30分,双方虽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对彼此针锋相对的态势有了回旋的余地。庭后,谢庭长考虑到若按一审判决结果或二审对财产份额作适当分割,都将会使三方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且不利于财产的使用、处置,三方的矛盾依然存在并且会激化,案件虽结但效果不好,主动在法院信访室约见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从情感角度化解分歧,分别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认真听取各方的诉求,细致分析当事人产生情感裂痕的原因。对于当事人的生活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表示出真切的关怀,并以亲身办理的案件为例,引导当事人正确处理亲情矛盾,通过一系列说服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拉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一定程度上融化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但调解仍然无果。在会见当事人后,谢庭长洞察到了调解的可能性,并没有简单地将案件一判了之,而是继续在矛盾化解上下功夫,通过电话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双方求同存异,在遗产主要份额上先达大致意见,分清主要、次要矛盾,在调解陷入僵局时,创造性的提出将一审没有处理而死者母亲一方又强烈要求二审法院一并处理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放到二审调解中去,从而以一审原告常某取得房屋整体、所有存款、摩托车并补偿一定款项给被告金某;一审被告金某获得房屋及摩托车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抵偿经济补偿,且取得车房、小汽车的整体利益;而作为一审被告死者母亲一方则取得全额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从而促使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充分展示了调解的技巧。在201435,当事人各方在谢庭长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终于使得作为死者儿子的常某因青年失去母亲、死者丈夫因中年丧偶、死者母亲白头人送黑头人从悲痛中走出困境,一宗矛盾尖锐的纠纷得到息诉止争。当事人各方对法院的司法为民,对法官的秉持公正,案结事了的细致调解表示了由衷的敬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