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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见义勇为不再瞻前顾后 | 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次数:50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老人骑自行车将在小区玩耍的儿童撞伤

热心邻居帮忙联系儿童家长

并阻止老人离开

老人情绪激动

与阻拦者发生言语争执

在等待警察来处理事故的期间

老人突然倒地

经抢救无效,心脏骤停死亡

老人家属起诉阻拦者和小区物业索赔

并要求阻拦者赔礼道歉......

老人、猝死,这些中国传统念“死者为大”的因素混合在一起

法院会怎么判决?

来看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入选案例之四——

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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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林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罗某某撞倒在地,造成罗某某右颌受伤出血。同为该小区居民的孙某见状后,马上找人联系罗某某家长,并告知郭某林应等待罗某某家长前来处理。郭某林称是罗某某撞了自己,欲先离开。因此,郭某林与孙某发生言语争执。孙某站在自行车前阻拦郭某林,不让郭某林离开。郭某林情绪激动,称此事应交由110处理,随后将自行车停好,并坐在石墩上等候,郭某林坐下后不到两分钟即倒地。孙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林实施抢救。郭某林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作为郭某林的配偶及子女,起诉请求孙某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并要求孙某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见到郭某林将罗某某撞倒在地后,让郭某林等待罗某某的家长前来处理相关事宜,其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利益,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孙某与郭某林在事发前并不认识,孙某不知道郭某林身体健康状况,孙某在阻拦过程中虽与郭某林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结果。在郭某林倒地后,孙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郭某林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骤停而不幸死亡,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林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某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某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郭某林与罗某某相撞的地点为小区居民休闲娱乐广场,该地点并不是行人及非机动车的专用通道,没有证据证明罗某某及其他人员在该地点进行休闲娱乐超过一定的限度,进而影响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事故的发生原因并不是小区内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不能归咎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在郭某林与孙某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某物业公司对郭某林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办案心得


本案的承办法官之一,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法官彭洁表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考验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众的高度关注,也要求法院必须通过裁判明确民事行为的是非对错,向社会提供行为指引,这也是法院通过发布案例进行普法、弘扬正能量的职责所在。


我们想通过本案要告诉大家的,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这种不超过合理限度的正当阻拦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人们相互之间友善共处、诚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区的邻里之间,更应互相照应,守望互助。还想提醒的是,在发生事故以后,行为人应当坦然面对,勇于负责,理性处理。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信阳市文新茶叶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刘文新


本案判决热心劝阻者不担责,法律坚定保护了善人善举,情理法兼具的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频共振,获得人民群众共鸣、点赞,人民法院再一次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传递了法治正能量,引领了道德新风尚。法治中国鼓励公民做中国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