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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法君看热搜 | 自制冰墩墩会构成侵权吗?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11   浏览次数:16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最近,随着冬奥会如火如荼地开展
咱们可爱的吉祥物冰墩墩
也变成了“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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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
全网一“墩”难求
为了拥有一只可爱的冰墩墩
不少心灵手巧的网友脑洞大开
充分发挥聪明才智
自制了各式各样的冰墩墩
↓↓↓

一些网友也开始疑惑

#自制冰墩墩会侵权吗#

于是,这个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榜

引发了不少网友“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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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网友自制冰墩墩的行为会构成侵权吗?


肇法君有话说


首先,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是经过设计的艺术美术作品,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不少网友出于喜爱、个人欣赏的目的,依照其形象自制了各种摆件、食品、雕塑等作品,或是将其图案织缝在自己使用的衣物上,这些行为通常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构成侵权。

但假如出售自制的“冰墩墩”周边,或是生产、销售“冰墩墩”其他盗版周边,就会构成侵权行为。而且这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由于“冰墩墩”“雪容融”是冬奥会的吉祥物,其衍生的周边产品属于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上还有着特殊规定。

“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还会触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线上销售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电子商务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