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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法院推出“援企稳工”普法手册(一)

作者:管理员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15   浏览次数:25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四会法院推出“援企稳工”——
《企业用工避雷手册》系列文章
助力企业提高
合规经营意识与防范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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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一期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先来看一段漫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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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
出于某些原因
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如:正式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手续比较繁琐,变更与终止比较麻烦,特别是大批量招用劳动者时;在一些流动性大、短期化的行业,如餐饮,习惯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出于自身原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出现个别极端例子据此主张二倍工资。



然而,无论原因出在哪一方,

超过一个月双方还没有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都已经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用人单位将为此
承担相应的经济惩罚,
诸如两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的支付,
大大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 


另一方面,从长远看,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是不利的。

为了减少企业在用工方面的不规范

而负担不必要的费用,

以及降低涉诉风险,

当用人单位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时,

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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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收好下面这份避雷指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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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指南

在用工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常以劳动合同书、协议书、聘用合同书等形式出现。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通过签署有效的具备劳动合同各项要件(含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的书面劳动合同文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


如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注意保存相关告知劳动者的证据。如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可以EMS等快递方式邮寄,或让劳动者当面签收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注意保存相关告知劳动者的证据。

对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在通知中注明终止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让劳动者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