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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女子嫁63岁老伯,离婚时被判返还一半房屋产权及礼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次数:1232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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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的一道程序,指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彩礼收受,但是如果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这种行为可是违法的哦!今天的星湖拍案就给大家讲讲“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些事~


六旬老伯再婚,送出房屋产权及礼金


2015年8月,刘伯在肇庆市端州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买价为223745.64元。这套房子是刘伯的唯一住所。


同年10月,刘伯与陈小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双方经过几番了解,产生了结婚的想法。


陈小姐提出要求,刘伯必须提供10万元作为结婚礼金,并将其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共同共有后才同意结婚。


双方谈妥结婚条件后,2016年6月,刘伯先去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作为礼金给陈小姐。当天下午,双方又到房管部门签署协议将刘伯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随后,双方一起到肇庆市端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时刘伯63岁,陈小姐34岁。


婚后矛盾多,老人求离婚


结婚后,陈小姐搬进刘伯家中居住,但因生活问题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2016年8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小姐收拾东西搬离了刘伯家,此后再也没有回来。


同年12月,刘伯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小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17年7月,刘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到端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刘伯认为,陈小姐没有诚意和他组建家庭,只是想通过结婚作为手段索取原告钱财。因此,刘伯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陈小姐向其退还礼金10万元,及1/2份额的房产。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法,法院判退还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伯与陈小姐婚前了解较少,婚姻基础差,婚后无生育共同的子女。2016年8月16日,双方因房事问题发生争执后,陈小姐离开了刘伯的家,此后不再共同生活,即双方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


根据刘伯与陈小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刘伯与陈小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刘伯请求与陈小姐离婚的理由成立,应准予刘伯与陈小姐离婚。


 关于房屋 


刘伯出于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与陈小姐共同生活的目的,于登记结婚当日下午到房产管理部门将其婚前房屋变更为与陈小姐共同共有,刘伯的行为产生了将案涉房屋的一半权属赠与给陈小姐的法律后果。


陈小姐从事房屋中介代理工作,对刘伯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非常清楚。刘伯是一名退休人员,且膝下无子女照顾其晚年生活,案涉房屋是刘伯的唯一住所,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陈小姐应将案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无偿返还归刘伯。


 关于10万礼金 


法院根据刘伯的申请到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和平支行进行调查取证,银行的查询结果及刘伯所述形成了证据链,有较强的证明力,陈小姐否认其曾收取刘伯10万元礼金,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推翻刘伯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刘伯对该事实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陈小姐应向刘伯返还5万元礼金。


刘伯为了与陈小姐结婚,作出了上述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伯应引以为戒。陈小姐虽然坚持不同意离婚,但其并没有主动积极修补与刘伯的婚姻,而是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没有深刻认识到把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的危害性,其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是我国的婚姻法历来明确禁止的。(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后,端州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刘伯与被告陈小姐离婚;被告陈小姐将涉案房屋一半所有权返还给原告刘伯,并向刘伯返还5万元礼金。


肇法君有话说


自愿赠送彩礼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两件事情怎么区分呢?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进行界定。


如果是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主动索取的,则可能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如果是男方自愿赠送的,则属于自愿赠送彩礼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