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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路灯电缆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彭汉文 邵平   信息来源: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次数:100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要点提示】

    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最重要的界限在于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被告人盗割正在通电的路灯电缆的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案情】

    2013年6月9日凌晨,吕某伙同他人携带铁铲、断线剪窜至市郊路边,偷割藏于泥土下的路灯电缆线,三人将割断的电缆线往外拉时被巡查路灯工作人员发现,吕某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被偷割的52米电缆线价格为1456元,修复费用为2175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盗剪正在通电使用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吕某盗割正在通电的路灯电缆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盗窃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都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因此,盗窃电力设备,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者盗窃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二是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电力设备。《解释》第四条规定,“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而盗窃罪可以是各种财物。三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前者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损坏、盗剪等)进行,也可以以消极的方式进行,即表现在对电力设备负有维修、保护、保管职责的人员发现电力设备存在故障却放任不管,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者只能以作为的方式(窃取)进行。

    由此看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最重要的界限在于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对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只有破坏电力设备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本案中,通电使用的路灯电缆线被盗后可能造成的情形有:路灯不能实现其照明的功能,会严重影响到行人经过该路段时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盗窃后现场留下的带电线缆头裸露在外,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相当大的危害。这些危害都体现出侵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所侵犯的客体特征。

    另外,《解释》第三条也规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偷割电缆线价格为1456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处罚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情况下,本案仍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吕某盗窃正在通电使用的路灯电缆线的犯罪行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